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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5 9:15:55 关注:1224 评论: 我要投稿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相关规定,各地普遍开展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电子出证实现了快速开证、快速查询、安全追溯、远程监督和分类统计等功能,提升了动物检疫管理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开创了动物检疫电子化办公时代。但是,在电子出证过程中,官方兽医经常会出现一些错误或遇到疑惑,导致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规范。
  在电子出证中官方兽医常犯的错误和常见问题
  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运载工具是“牵引车+挂车”,但没有填写挂车号牌。
  运载工具是飞机或火车,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时,没有填写运载工具航班号和车次。
  官方兽医在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栏时,在电子出证系统“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栏下拉列表中找不到实际使用的消毒药品名称,于是就随便选择了下拉列表中的消毒药名称,导致与实际使用消毒药名称不符。
  在“牲畜耳标号”栏中,官方兽医在出证时没有填写耳标号。常填写为“见附页”或“耳标清单见附页”,系统默认通过并打印出证,但在给货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没有附耳标清单。
  在“启运地点、到达地点”栏中,官方兽医的填写过于简单,没有录入村名或养殖场、交易市场全称,导致无法溯源。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启运地点屠宰场,到达地点本应是肉品批发市场、超市或肉品经营部的全称,而官方兽医只填写了“城区”或“某某区(县)”。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电子出证系统中没有设计“检疫标识号”填写栏,官方兽医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无检疫标识号。
  执法人员在对动物交易市场、肉品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补检条件的,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官方兽医往往将生产单位错误的填写成“某某屠宰场”,且没有备注“补检”。
  正确处理方法
  运载工具是“牵引车+挂车”,运载工具牌号的正确填写
  在填写运载工具牌号时要将挂车号填写在备注栏,或者在输入框内手工直接输入挂车号牌。
  运载工具是飞机或火车,运载工具牌号的正确填写
  直接在运载工具牌号输入框内手工输入飞机、火车的班次号或者在“备注”栏内填写飞机、火车的航班、车次号(班次号无法获知的填写运载日期)。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的正确填写
  在对车辆进行消毒后,如果所使用的消毒药名称在“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列表下拉选项中没有,可直接手工输入实际所使用的消毒药名称及浓度。
  牲畜耳标号栏中耳标号的正确填写及打印
  牲畜耳标号的正确填写有二种方法:一是将牲畜耳标号全部输入牲畜耳标号栏内,如果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栏中打印不全,依照管理系统提示,将未打印的牲畜耳标号打印在已打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二是另附A4纸打印,官方兽医手写签名。
  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的正确填写
  启运地点:启运地省、市、县、镇名称系统默认。“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的村、养殖场、交易市场任选其一。“场所名称”选择村的,录入具体村名;选择养殖场的,录入养殖场全称;选择交易市场的,录入交易市场全称。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乡镇名称需录入。“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的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中任选其一。“场所名称”录入所选村或场所的全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检疫标识号”的正确填写
  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应在“备注”栏内手工输入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号”或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号”。
  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正确填写
  “生产单位”一栏填写本出证点名称,“启运地点”由系统固定为本出证点地址,“产地”填写动物产品对应上一环节的生产单位地址。在“备注”栏注明“补检”和相应处理文书编号。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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