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5 9:15:55 关注:1224 评论: 我要投稿
|
|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相关规定,各地普遍开展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电子出证实现了快速开证、快速查询、安全追溯、远程监督和分类统计等功能,提升了动物检疫管理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开创了动物检疫电子化办公时代。但是,在电子出证过程中,官方兽医经常会出现一些错误或遇到疑惑,导致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规范。
在电子出证中官方兽医常犯的错误和常见问题
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运载工具是“牵引车+挂车”,但没有填写挂车号牌。
运载工具是飞机或火车,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时,没有填写运载工具航班号和车次。
官方兽医在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栏时,在电子出证系统“运载工具消毒情况”栏下拉列表中找不到实际使用的消毒药品名称,于是就随便选择了下拉列表中的消毒药名称,导致与实际使用消毒药名称不符。
在“牲畜耳标号”栏中,官方兽医在出证时没有填写耳标号。常填写为“见附页”或“耳标清单见附页”,系统默认通过并打印出证,但在给货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没有附耳标清单。
在“启运地点、到达地点”栏中,官方兽医的填写过于简单,没有录入村名或养殖场、交易市场全称,导致无法溯源。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启运地点屠宰场,到达地点本应是肉品批发市场、超市或肉品经营部的全称,而官方兽医只填写了“城区”或“某某区(县)”。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电子出证系统中没有设计“检疫标识号”填写栏,官方兽医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无检疫标识号。
执法人员在对动物交易市场、肉品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补检条件的,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官方兽医往往将生产单位错误的填写成“某某屠宰场”,且没有备注“补检”。
正确处理方法
运载工具是“牵引车+挂车”,运载工具牌号的正确填写
在填写运载工具牌号时要将挂车号填写在备注栏,或者在输入框内手工直接输入挂车号牌。
运载工具是飞机或火车,运载工具牌号的正确填写
直接在运载工具牌号输入框内手工输入飞机、火车的班次号或者在“备注”栏内填写飞机、火车的航班、车次号(班次号无法获知的填写运载日期)。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的正确填写
在对车辆进行消毒后,如果所使用的消毒药名称在“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列表下拉选项中没有,可直接手工输入实际所使用的消毒药名称及浓度。
牲畜耳标号栏中耳标号的正确填写及打印
牲畜耳标号的正确填写有二种方法:一是将牲畜耳标号全部输入牲畜耳标号栏内,如果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栏中打印不全,依照管理系统提示,将未打印的牲畜耳标号打印在已打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二是另附A4纸打印,官方兽医手写签名。
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的正确填写
启运地点:启运地省、市、县、镇名称系统默认。“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的村、养殖场、交易市场任选其一。“场所名称”选择村的,录入具体村名;选择养殖场的,录入养殖场全称;选择交易市场的,录入交易市场全称。到达地点:到达地省、市、县名称从下拉列表中选择,乡镇名称需录入。“场所类型”从下拉列表中的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中任选其一。“场所名称”录入所选村或场所的全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检疫标识号”的正确填写
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应在“备注”栏内手工输入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号”或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号”。
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正确填写
“生产单位”一栏填写本出证点名称,“启运地点”由系统固定为本出证点地址,“产地”填写动物产品对应上一环节的生产单位地址。在“备注”栏注明“补检”和相应处理文书编号。
|
|
文章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