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频道
合作组织  人力资源  它山之石  会议展览  肉类加工  
当前位置:首页合作组织合作组织资讯 → 文章内容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4/26 15:48:51 关注:1284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真正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国家示范社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6999家。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2.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6.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用水合作组织,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区、市)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附件6除外)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经管司)。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5);(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三)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6),纸质版由省里保存,不需要提交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考虑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确定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张海姣
  电话及传真:59191893(兼传真)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 敏  于 正电   话:010-81706770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5.**省(区、市)国家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6.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 式)

农业部
  2017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704/P020170426562886821725.ceb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到8.1万家2024/1/16 20:12:31
2023中国农民合作社500强正式发布2023/12/22 21:52:43
荷兰合作社为什么能做100年?2023/6/6 8:12:48
2022中国农民合作社500强2022/12/23 23:50:53
农民合作社办公司的国外经验2022/12/1 10:24:06
四川启动新一轮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2022/6/20 19:21:30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