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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养猪合作社不服环保行政处罚,闹上法院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6/26 14:06:46 关注:1227 评论: 我要投稿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何某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等9个典型案例。其中,岳阳市审理了3件典型案件。

  养猪专业合作社不服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

  2003年下半年,临湘市某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猪舍养殖牲猪,有部分牲猪粪便直排到猪场周边水港进入某水库,该合作社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14年9月,临湘市环保局责令该合作社停止违法行为。合作社收到通知书后,仍进行排污行为。环保局随后向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合作社未要求听证,继续生产。环保局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合作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仍按原方法进行生产和排污。2015年1月,环保局向合作社送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合作社不服,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临湘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合作社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环保报批手续,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将猪舍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规,环保局有权要求合作社限期改正。在合作社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仍不予改正的情形下,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仍违法进行排污行为,环保局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责令合作社停止排污的行政命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链接:该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农业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农业养殖为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合作社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破坏周边环境为代价来生产,在环保局的督促责令下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周边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对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引导企业履行环保报批义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岳阳日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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