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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出口到日本盐渍天然肠衣的动物卫生要求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2/1 19:00:12 关注:776 评论: 我要投稿

  此动物卫生要求适用于从中国出口到日本的盐渍天然肠衣。
  此文件采用了下列定义
  (1)“天然肠衣“是来取自家畜的肠道,经过刮制和清洗处理,是用于制作香肠的外皮。
  (2)“反刍动物”指牛,绵羊和山羊。
  (3)“日本的动物卫生当局”是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事务局动物健康处。
  (1)制作盐渍天然肠衣来源的动物,必须是出生和生长在下列国家(下列网址)以外的国家的反刍动物。http://www.maff.go.jp/aqs/english/news/bse.html(2)制作天然盐渍肠衣的反刍动物,经过中国主管部门的官方检疫人员(包括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的检疫人员,同样的适用以下),在屠宰过程中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在把天然肠衣运送到1-(3)条所列的指定的中国盐渍肠衣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兽医检疫之后天然肠衣被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
  如果天然肠衣来源于第三国,天然肠衣必须由中国主管部门官方检疫人员进行进口检疫证明天然肠衣取自的动物没有动物传染病,或者附有第三国政府签发的健康证书。在把天然肠衣运送1-(3)条所列的指定的中国盐渍肠衣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兽医检疫之后天然肠衣被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
  (3)盐渍天然肠衣的加工和储存,必须在只有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包括主管部门监督下的企业),和由中国主管部门申请,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批准的企业(肠衣加工企业和储存库,以下简称“指定盐渍肠衣企业”)。在正式批准和指定以前,中国主管部门和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确定企业符合下列规定。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的指定的期限原则上是两年。
  (a)指定的盐渍肠衣加工企业禁止加工在附件中规定国家出生和生长的反刍动物的肠衣。
  (b)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不得加工当未经中国主管部门的检疫人员进口检疫后确认无动物传染病,或没有附有第三国家政府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的进口肠衣。
  (c)加工后,天然肠衣必须在干盐(氯化钠),饱和盐水(水活度Aw < 0.80),或加磷酸盐的干盐(86.5%的氯化钠,10.7%的Na2HPO4和2.8%的Na3PO4(W/W/W)的重量比)的密闭容器中盐渍至少30天,整个过程保持在12度以上。
  (d)(c)中提到的容器必须在盐渍一开始进行密封。
  (e)(c)中提到的容器在运出加工企业之前必须进行表面消毒。
  (4)响应1-(3)条政策要求,由中方负担费用,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在中国进行现场企业检查确定是否满足本文件要求。如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确定中国主管部门对盐渍肠衣的加工和储存过程的管理和对第三国盐渍天然肠衣的出口等符合规定,中国主管部门将会代替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现场检查并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传达结果。
  (5)中国主管部门必须确定盐渍天然肠衣储存于干净卫生的包装或容器,采取一定方法保证在货物被运往日本之前不被传染动物的病原感染。
  (6)认为必要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会进行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现场检查,确定是否符合此文件要求。
  (7)中国主管部门必须至少每六个月访问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一次,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此文件的要求。出口国家的主管当局必须保存两年之内的书面检查记录。中国主管部门必须每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传达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8)中国主管部门可以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申请延长指定肠衣企业的指定期限。
  申请之后,如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传送的,按照1-(7)条规定、对指定肠衣企业的每半年一次的检查结果,(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能够确定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将对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的指定延长两年。 (两年延期到期后可按照相同的程序进一步延长)(9)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识到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不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包括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没有按照如1-(7)条规定传送每半年一次的检查结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可以撤销指定盐渍肠衣企业指定。
  (10)中国的主管部门必须签发盐渍肠衣的检验证书,用英文陈述如下:
  (a)条目1-(1), 1-(2)和1-(5)
  (b)条目1-(3)-(c),(d)和(e)
  (c)密封盐渍的开始日期和密封号
  (d)原产国(肠衣来源的动物的出生和生长国家的名称)和动物种类(e)名称,地址和注册的指定盐渍肠衣企的数量(1)盐渍天然肠衣所取自的猪,必须经过中国主管机关的官方检疫人员(包括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的检疫人员,以下同样适用),在屠宰过程中的宰前宰后检疫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在把天然肠衣运送到2-(2)条所列的指定的中国盐渍肠衣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兽医检疫之后天然肠衣被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
  如果天然肠衣来源于第三国,如果天然肠衣来源于第三国,天然肠衣必须由中国主管部门官方检疫人员进行进口检疫 ,证明天然肠衣取自的猪没有动物传染病,或者附有第三国政府签发的健康证书。在把天然肠衣运送到2-(2)条所列的指定的中国盐渍肠衣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兽医检疫之后天然肠衣被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
  (2)盐渍天然肠衣必须的加工和储存,必须在只有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包括主管部门监督下的企业,以下于此相同),和由中国主管部门申请,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批准的企业(肠衣加工企业和储存库,以下简称“指定盐渍肠衣企业”)。
  在正式批准和指定以前,中国主管部门和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确定企业符合下列规定。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的指定的期限原则上是两年。
  (a)指定的盐渍肠衣加工企业不得加工在附件中规定国家出生和生长的反刍动物的天然肠衣。
  (b)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不得加工当未经中国主管部门的检疫人员进口检疫后确认无动物传染病,或没有第三国家政府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的进口肠衣。
  (c)加工处理后,天然肠衣必须在加磷酸盐的干盐或饱和盐水(Aw<0.80)(86.5%的氯化钠,10.7%的Na2HPO4和2.8%的Na3PO4(W/W/W)的重量比)的密闭容器中盐渍至少30天,整个过程保持在20度以上。
  (d)(c)中提到的容器必须在盐渍一开始进行密封。
  (e)(c)中提到的容器在从指定加工企业运出之前必须进行表面消毒。
  (3)响应2-(2)条政策要求,由中方负担费用,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在中国进行现场企业检查确定是否满足本文件要求。如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确定中国主管部门对盐渍肠衣的加工和储存过程的管理和对第三国盐渍天然肠衣的出口等符合规定,中国主管部门将会代替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现场检查并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传达结果。
  (4)中国主管部门必须确定盐渍天然肠衣储存在干净卫生的包装或容器,用特定方法保证在货物被运往日本之前不被传染动物的病原所感染。
  (5)必要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会进行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现场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
  (6)中国主管部门必须至少每六个月访问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一次,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文件的要求。出口国家的主管当局必须保存两年之内的检查书面记录。中国主管部门必须每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传达给日本动物卫生当局。
  (7)中国主管部门可以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申请延长指定肠衣企业的指定期限。申请之后,如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传送的,按照1-(7)规定的、对指定肠衣企业的每半年一次的检查结果,(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能够确定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将对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的指定延长两年 (两年延期到期后可按照相同的程序进一步延长) 。
  (8)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认识到指定盐渍肠衣企业不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包括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没有按照如1-(7)条规定传送每半年一次的检查结果,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可以撤销指定盐渍肠衣企业指定。
  (9)中国的主管部门必须签发盐渍肠衣的检验证书,用英文陈述如下:
  (a)条目2-(1) 和2-(4)
  (b)条目2-(2)-(c), (d)and (e)
  (c)密封盐渍的开始日期和密封号
  (d)原产国(肠衣来源的动物的出生和生长国家的名称)和动物种类(e)名称,地址和指定盐渍肠衣企业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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