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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定点屠宰中官方兽医的职责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2/9 22:05:52 关注:2675 评论: 我要投稿

  生猪屠宰检疫是对屠宰场(厂、点)屠宰的生猪是否患有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查,防止屠宰染疫猪、病死猪,防止染疫、病死猪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从而达到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发展,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的目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官方兽医在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农业部规定检疫的生猪疫病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生猪屠宰检疫包括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结果处理、填写记录六个步骤:
  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生猪进入屠宰场时,官方兽医一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畜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二要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的有关情况;三要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四要监督屠宰企业查验、回收“瘦肉精”溯源单,对每车生猪按3%比例进行“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准予屠宰,阳性的限制移动并按规定处理。
  查验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性,对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临床检查无疫的准予入场,并由官方兽医和屠宰企业分别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溯源单。官方兽医和屠宰企业共同监督生猪运载车辆走消毒通道入场,卸载后对车辆及相关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生猪入场后按照不同产地来源进行分类,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在待宰圈混群。
  2、受理检疫申报
  官方兽医接到生猪屠宰企业填写的《检疫申报单》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实施宰前检查
  屠宰前2h,由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对待宰的生猪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
  发现患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检疫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4、实施同步检疫
  同步检疫包括生猪头蹄及体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旋毛虫检查、复检等五部分。按照当日屠宰量的3%采集膀胱尿,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发现阳性样品,限制移动,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确认、处理。
  官方兽医对同步检疫各环节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然后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5、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同时,对分割包装袋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不同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处理。
  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填写、整理记录
  从生猪入场到产品出场,需由驻场官方兽医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检疫处理通知单》以及《河北省屠宰场(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等。
  入场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各项记录保存期限为12个月以上;屠宰企业回收的溯源单及“瘦肉精”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年,均需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专柜上锁存放,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文章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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