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生猪屠宰检疫的规范化管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2/17 14:43:38 关注:93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在《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地相继制定了配套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使生猪屠宰管理更具体化,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多年基层工作经验,谈谈基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化管理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1、屠宰场
生猪屠宰场的定点应按照条例规定,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商务、农牧、卫生等部门应参与屠宰场论证、选址、规划、建设、定点全过程。屠宰场建设应规范:屠宰场建设是屠宰检疫规范管理的硬件,是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先决条件。场点建设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同时要有消毒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屠宰场点数量应适度,若屠宰场点数量过多势必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检疫员疲于奔波,对检疫工作难以进行全程监控,使工作流于形式。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每个县设1~2个设备先进、功能齐全、建设标准高、交通便利的屠宰场已足够。屠宰场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应规范,要求屠宰场应配备专职卫生清洁员,每天屠宰结束后,将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消毒。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按照GB16548对病害肉严格处理,严禁屠宰户私自处理。
2、屠宰场检疫
宰前检疫,于生猪进场时应严格执行查证验物和登记,进行检疫的工作人员要负责查验收缴动物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工作,对屠宰的生猪应当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方可屠宰,患病和疑似患病生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宰后检验以感官检查和剖检为主,生猪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酮体、脏器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必要时进行化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要区分,即动物检疫由法律授权给动物检疫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场保障肉品品质的重要措施,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3、检疫员素质与检疫设备
检疫员是具体实施屠宰检疫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肉品质量的安全。各级政府应将提高检疫员素质作为很重要的内容来加强,为检疫员创造必要的培训、进修机会。
仪器设备到位,检疫员应有必需的检疫器械,屠宰场内建有化验室,配备化验设备和快速检测设备,农牧部门应强化检疫方式,提高检疫水平。
4、执法主体、权限与收费标准
执法主体要明确,权限要分明。生猪屠宰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有商务、农牧、工商、卫生、税务等,如果这些部门不分主次,不按各自的职责去管理,势必出现遇到利益去抢,遇到问题都推的现象。如私屠滥宰由商务部门查处;熟肉制品卫生由卫生部门管理。
收费标准、收费票据要统一。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收费票据要使用各省区财政厅监制动物检疫收费票据。
5、市场、饮食业、肉制品加工点等单位监督
实行定点屠宰后,检疫工作转向屠宰检疫以监督检查为主,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应持有动物产品合格证、收费票据、屠宰专用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肉品,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罚。饮食业的管理是肉品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配合下,检查肉品来源,进货渠道、验讫印章、检疫证明等。查处问题的店主由卫生防疫部门处罚,提供货源者由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处罚。
肉制品加工点存在的问题多,隐患大。在检查中发现来路不明、未检疫的猪头、猪蹄等脏器。卫生、工商、动检等部门要坚决打击、追查、取缔不合理的进货渠道。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生猪产地、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流通秩序,杜绝无证、无验讫印章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
|
文章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文章作者:杜长岭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