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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组织机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略有不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24 16:34:20 关注:1016 评论: 我要投稿

  说到“兽药残留”,我们先来一起了解两个概念。
  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可食部分所含兽药母化合物、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MRLs):最大残留限量(MRLs)是指允许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的抗菌药的最高浓度,也称为“允许残留”。
  为保证动物源产品中药物残留不对健康产生危害,世界上主要国家均建立了兽药MRLs,或者参照执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MRLs。
  那么国际上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国际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状况
  国际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以CAC制定的标准为主要依据,CAC下属的食品法典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负责讨论药物残留的有关问题,审议通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提出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允许限量标准。
  目前CAC制定了67种兽药残留限量,并对12个兽药提出了风险管理建议。
  各国结合本国实际,分别制定本国标准,例如美国已制定95种兽药的残留限量,欧盟有139种,日本有180种。
  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
  我国畜禽及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在1999年前仅涉及45种兽药,兽药种类和标准数量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4日以235号公告发布。
  目前,我国主要侧重于登记使用或国际上禁止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方面标准,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采用CAC、美国或欧盟的标准,在欧盟未规定限量标准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美国标准,评估转化95%以上,兽药种类及具体限量值设定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水平,与国际接轨。
  该公告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分为四类:
  (1)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88种;
  (2)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94种;
  (3)可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为麻醉药、镇静药、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类;(4)在动物性食品不得检出的药物31种,为抗菌药、激素和有机磷类,均以附录1至4发布。
  2017年12月,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新标准批准发布后,对动物产品监管在依规方面将更加科学和全面。
  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与国际标准差异比较
  在规定形式上,我国与CAC、欧盟、美国相同,规定了免于制定限量的兽药、制定限量兽药和禁限用限量兽药种类,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是以不同附表形式体现,可能是农业部235公告在首次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参照了欧盟理事会条例(EEC)No2377/90,即《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共同体程序的理事会条例》中与残留限量要求直接相关的4个附录。欧盟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经过不断修订,(EEC)No2377/90条例陆续被新条例(EU)No 37/2010号等所取代,已将免于制定限量兽药和需要制定限量兽药整合在一起发布,其与CAC和美国规定形式相似。
  在兽药种类数量上,中国、欧盟、日本规定兽药种类较多。鉴于日本实行“一律标准”,即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0.01毫克/公斤),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日本限量标准所限制的药物种类要远多于其他国家。
  在动物种类上,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涵盖畜禽及初级制品、水产品及初级制品和蜂产品3大类食品,残留动物品种包括马、牛、猪、羊(绵羊、山羊)、兔、鹿、禽(鸡、火鸡、鸭等)、鱼、虾、蜜蜂及其他动物等11类动物品种。欧盟、日本与我国相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均涵盖了畜禽及初级制品、水产品及初级制品、蜂产品等共3大类食品,而CAC和美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未涵盖蜂产品。
  在组织种类上,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残留组织包括肌肉、脂肪、肝、肾、奶、蛋、皮、皮+肉、皮+脂、副产品、蜂蜜等11种组织。
  比较发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限量标准中,残留组织均覆盖了肌肉、脂肪、肝脏、肾脏、奶、蛋、皮脂,我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皮、皮肉、副产品组织上的残留限量,美国对蛋黄及注射部位组织的残留限量也做了少量规定,日本单独规定了蜂王浆中的药物残留限量。
  关于禁限用及重点监控类药物,各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国际上对其毒性达成共识的药物全部禁用之外,关注的禁用、限用药物和重点监控类药物种类有差异。
  CAC主要关注抗生素类和杀虫类药物,欧盟主要关注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药物,美国、日本更关注抗生素类药物,我国更关注兴奋剂类药物和抗生素类药物。
  信息来源: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   魏瑞成  何涛  龚兰   王冉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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