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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崔贵海:从农到食,监管不能有断点和真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3/15 15:45:11 关注:592 评论: 我要投稿

  (本报记者 马永刚) 过去6年,“食品安全”多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崔贵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仍存在食品安全源头检测不彻底,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不健全,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落后等问题,需要系统治理。
  崔贵海分析认为,近年来,农作物种植、养殖的分散经营模式导致质量安全难控制、难追溯,初级农副产品仍存在较为突出的农药、兽药、重金属超标问题。在初级农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过程中,很多产品存在不检或少检现象,例如家禽、家畜类产品仅开具一张“检疫合格证明”后就进入了生产环节,至于这些原料有没有农药、兽药、重金属超标情况,就倒逼着负责任的食品加工企业投入设备、加人员、加大抽样检测力度来检验。然而抽样只是一种手段,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仍存在一定风险。
  食品生产加工使用原料的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目前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由农业部门制定监管。
  “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健全。”崔贵海表示,当前食用农产品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食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区分比较模糊、易混淆。
  关于产品的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对食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做出了规定。
  从法规上看,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要求远高于食用农产品,两者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违反法律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些未经过深加工的蔬菜、粮食产品,仍保留了农产品原有的性状。”崔贵海表示,如果按照预包装食品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其包装标识上出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情形,生产经营者将面临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
  再者,当前食品安全标准都是根据预包装产品制定,但是市场存在着大量散装食品,其广泛存在于集市、批发市场,这类产品目前尚无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卫生部下发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已经废止。造成散装食品监管无法可依,抽样部门也是绕开散装食品,形成监管漏洞。这类产品往往标识不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难往前追溯和查找原因,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建议尽快出台散装食品的标准、法规规范生产、流通环节。
  对此,崔贵海提出三个建议:
  一是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支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副产品从源头到生产加工再到市场流通整合到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管控制。同时,农产品生产前端已经检测过的项目,后期环节不检或少检,实行真正的一证随物通行,减少重复检测以及行政资源的监管浪费。二是针对当前农作物种植、养殖的分散经营模式导致质量安全难控制、难追溯现象,建议强化基层农产品安全的监管队伍,大力普及基层种植、养殖人员的质量安全知识,加快发展扶植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基地,从源头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是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与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实现“两法”并行、各有侧重。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边界要明确,同时尽快出台散装食品的相关法规。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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