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频道
合作组织  人力资源  它山之石  会议展览  肉类加工  
当前位置:首页人力资源行业专家 → 文章内容

北大法学院汪劲:“禁食”野生动物,矫枉必须过正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3/15 8:49:01 关注:515 评论: 我要投稿

  “我对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的一个基本看法就是,矫枉必须过正。陋习一定要改,矫枉如果不过正的话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昨日(13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劲说。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公益平台13日举办题为“巅峰对话: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讲座。汪劲在受邀演讲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其中有两个时间段的修法过程最为重要,分别是2004年和2016年。
  2004年修法从2003年上半年就开始动议。当时,肆虐全国的非典疫情还没有过去。有专家研究发现,引起非典的冠状病毒与一些野生动物所携带的冠状病毒最接近,因此推断非典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虽然这种说法还没有定论,但是人们已经意识到滥食野生动物是极不文明、不健康的饮食方式。滥食野生动物,最终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
  当年5月25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专家委员会率先向全社会发出建议书,建议“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文明健康饮食方式”,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对非法购买、经营和消费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建议在《消费者权益法》当中,对点食、购买野生动物这种违法的消费不予保护。甚至建议一些滥吃野生动物状况严重的省份,“把不吃野生动物作为一条纪律,写进党员干部考评当中”。
  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列入2004年的立法计划。但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遭到许人反对,原因是食野味在我国已有千百年历史。
  汪劲说,结果2004年这部法律出来之后,禁食野生动物的内容一个字都没提,初衷并能实现。
  2015年底,《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迎来大修。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生态安全,还危及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国家声誉”。
  在这次修法中,“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再次被提了上来。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汪劲说,2015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审稿中,又提出了对于食用野生动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禁止,但到二审稿和最后通过的时候,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则还是取消了。
  最终,对争议较大的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否可以入药公开销售的问题,法律给予支持。而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这句话显然有漏洞。
  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很多人称为“利用法”。在“合理利用”的幌子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一路畅通,大量非法或许可养殖的野生动物从这条渠道流向市场。2016年的修法,最大障碍就是部门利益。修法没能打破它,反而将它固化了。
  对于近期广东、深圳、海南等地先行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汪劲表示赞同。他说,先行先试这种做法挺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后,特别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扩大地方立法权后,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在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违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禁止性的规范,对于有些法律授权性的和法律没有禁止性的内容,是可以扩充的。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 章轲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对不起,该处暂无记录....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