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频道
合作组织  人力资源  它山之石  会议展览  肉类加工  
当前位置:首页人力资源行业专家 → 文章内容

周洪宇代表: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食监管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5/22 10:33:22 关注:415 评论: 我要投稿

  本报讯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带来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从法律名称、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适用范围、管理范围、政府职责、制度设计、动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为、监督、法律责任、法律实施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周洪宇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大幅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的内容。
  “应将长期以来确属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梅花鹿、鳄鱼、龟鳖、虎纹蛙、眼镜蛇等物种纳入特种经济动物或家禽家畜范畴管理,经专家评估、社会广泛认可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管理。”周洪宇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鸟类参照家禽的检疫就可以,偶蹄类参照牛羊的检疫,奇蹄动物参照马的检疫,杂食类参照犬的检疫。
  此外,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含义也需进一步明确。将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借鉴国际公约的名录做法,公布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对于地方保护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传统的“三有”动物以及那些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则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类食品予以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此外,周洪宇建议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食等行为作出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此外,还应当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作者: 王磊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对不起,该处暂无记录....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