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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云委员:推进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5/26 10:12:14 关注:433 评论: 我要投稿

  北京5月23日讯 202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千喜鹤集团董事长 、禧云国际董事长刘延云提交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问题建议》的提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报制度待改进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头等大事,从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频率来看,国家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抽查力度正在逐渐加强。这固然为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铸造了一面防火墙,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细节也需要及时优化。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实行不合格结果通报制度,并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
  但是,监管部门的抽检通报信息量较大,一些与食品质量无直接关系的问题也被列入食品安全问题被通报,例如标签存在瑕疵,但食品本身质量没问题。大量通报此类不合格信息,一方面使得消费者无法获知食品安全的真正风险,另一方面也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失去信任。
  不仅如此,由于接受抽检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大多并非一体,因食品生产者的疏忽造成的问题,即便食品经营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尽职免责”情况的,即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仍会被通报,使其名誉遭受损失。
  并且,产品不合格信息虽然在被抽检场所实施了公示,但仍可能在其他食品经营者的场所正常流通,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也有失公平的商业环境。
  推进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
  刘延云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介绍,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生产者主动召回的办法,由生产者在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众平台主动发起问题产品召回,方便对问题产品实施更直接、全面的追踪。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目前食品安全抽检通报的现状,为突显并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刘延云在提案中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推行“主动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二:推进企业“主动召回”制,降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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