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内容解读
潘雨来
江苏省畜牧总站
一
立法目的和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通过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来保障畜产品的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2.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
二
主要修订内容
1.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1)明确一个原则: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2)加强基础研究: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强化用地保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
2.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1)振兴畜禽种业: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2)推动多元化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
3.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
(1)保护合法权益: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2)加强产业链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
(3)推动产业融合: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4.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
5.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
(1)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建立产销合作机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建立考核体系: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6.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
(1)制定管理办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
(2)确定划定主体: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7.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
(1)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2)这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8.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1)强化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方面作出规定。
(2)明确利用要求: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9.加强畜禽屠宰管理
(1)新增规定要求:新增“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
(2)实行定点屠宰: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其他畜禽屠宰具体办法由县、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
主要责任主体
1.中央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将畜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法规宣传,提供遗传资源保护和养殖用地,表彰奖励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等。
3.繁育企业应取得许可证,具备技术和设施条件,建立记录等。
4.养殖场应向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建立档案,妥善处理粪污和病死畜禽等。
四
法律责任
1.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应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通过加强保护、鼓励创新、规范经营、完善治理等举措,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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