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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动物防疫制度介绍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3/29 8:41:49 关注:570 评论: 我要投稿

新希望六和——生物环保饲料

  多部门联合管理
  欧盟对动物防疫高度重视,通常由政府多部门联合实施动物防疫工作。例如,除农业部门重点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外,卫生与人事服务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甚至海洋渔场服务处、海关等机构都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当发生动物疫情时,按照职责分工,多部门协调行动,防控效率和效果大大提升。
  官方兽医资格考核和垂直管理
  首先,欧盟各国的法律和标准体系都对兽医资格的取得、兽医职责、兽医权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兽医资格取得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兽医人员取得兽医资格后被赋予足够的权利,其不仅要实施动物饲养、屠宰、销售、出口等方面的全程监督,还要对与动物防疫相关的科研、实验、检验机构以及兽医诊疗进行监控,确保兽医执法过程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欧盟对官方兽医实施“垂直管理”,各国设立最高兽医行政官——首席兽医官,统领全国官方兽医工作,州和县的官方兽医都由首席兽医官垂直管理,不受地方当局领导。这就打破了地区分割,杜绝了因人才、技术、设施重复设置而出现的资源浪费,也消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保证了兽医监测本国动物健康情况的能力,以便将动物疫病的发生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区域化管理
  欧盟在长时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区域化管理经验,从法律层面对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实施范围、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等。欧盟的区域化管理趋于完善,如最新欧盟法典中有动物疫病管理区域划分的明确标准,明确规定可将相同动物卫生状况或传染病控制措施相同的邻近国家或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作为一个地区来看待,但需根据特定的条件,如疫病流行病学、环境因素、生物安全措施(迁移控制、天然或人为边界、商业管理和畜牧实践等)进行“地区划分”或“区域划分”。针对某一种传染病来说,可由自然、人工或法定的有效边界明确地划分出一个地区,实施共同的控制政策。并明确要求整个地区要有统一的流行病监测体系,所有涉及国家之间须有一个官方卫生协议。
  疫病监测与防疫体系
  欧盟有健全的疫病报告系统,将2 500多个兽医防疫机构通过电脑形成一个紧密网络,各成员国在每年3月底将汇总的各类动物疫病信息上报欧盟总部,以便欧盟对家禽、家畜及其制品的交易进行监控。当某成员国或某地区出现严重动物传染病时,农场主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该国在确定疫情后24小时内直接通过通报系统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报告,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相关机构收到信息后,迅速评估疫情,共同拟定应对方案。疫病报告系统采用统一疫病代码,大大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以便迅速应对疫情。同时,欧盟各成员国还设有各种家禽、家畜疫病的专门实验室,并形成实验室网络,保证了疾病诊断的准确和及时。欧盟完善的疫病监测与防疫系统使各成员国新疫情的暴发频率大大降低,一些动物疾病逐渐达到全国净化或者偶发状态。
  防疫补偿制度
  欧盟各国对动物疫病主要采取以扑杀为主、预防为辅的防控措施。欧盟对扑杀的补偿工作做得非常到位,这极大推进了欧盟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欧盟各国有基本统一的防疫措施,在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时,发生疫情的农场必须立即将所有的牲畜或家禽扑杀并销毁。同时,还要设置隔离区,将发生疫情的地区及临近地区隔离,禁止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和粪便等的流动。这些措施都会对农场主造成经济损失,一旦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农场主对扑杀工作就会出现不配合甚至阻挠。欧盟在法律和实务中,都对因疫情给农场主造成的损失,做了健全的补偿规定。针对重大紧急动物疫情,欧盟规定有关国家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其防疫措施可提供资金支持,其中包括对因疫情而受损失的农场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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