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强制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9 0:18:12 关注:834 评论: 我要投稿
|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8章64条,调整规范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与处置,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明确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强制性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已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要及时处理,由于有关上位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因此,《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单独列为一章,对病死动物和病害以及不可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三十七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对人畜共患病防控这一新兴问题做了创新性规定目前,山东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易感动物和相关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进一步创新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强制免疫病种、区域的进入和推出调整机制。对强制免疫实施方式作了创新性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集中供应,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政府补贴为引导,有效调动了社会资源参与,解决困扰强制免疫工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从业人员的保护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并对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无害化等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其次,提升了动物防疫工作科技含量和现代管理水平。《条例》针对现代社会高科技快速发展的现实,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等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政府职责
《条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了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建立起了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支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领导体系。(齐鲁网 记者 逯兴举 李玲)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