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订法规 提升动物防疫六大能力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5/9 15:05:15 关注:1404 评论: 我要投稿
|
|
日前,山东省组织召开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据悉,《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将通过《条例》着力提升动物防疫组织、防疫水平、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防疫保障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六大能力。
提升动物防疫组织能力。《条例》规定要逐步建立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管理相对人为核心,以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为支撑,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提升动物防疫水平。《条例》制定了一套严密完善的覆盖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消灭等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和制度体系。
提升公共卫生安全防护水平。加强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求必须有效处理各个环节的病死动物及产品,严禁其进入人类食品链条。
提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要强化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动物疫情提供人、财、物全面保障。
提升动物防疫保障能力。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所需费用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监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打击各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法规的震慑作用。通过专章规定监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供法律依据。
据悉,作为地方性法规,山东原《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针对动物防疫工作新情况,山东自2013年起启动《条例》修订,根据上位法、中央和省规章及相关文件,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目前完成新《条例》修订工作。
|
|
文章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