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442公告规定,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注册时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药及其制剂,包括:
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中药材代用品。
二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兽药的某一部位及其制剂,包括: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三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包括:
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
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包括以中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为传统的中兽药复方制剂?作为传统的中兽药复方制剂,应满足三条件:一是要依据中兽医理论进行组方;二是由传统工艺制成;三是功能主治要以中兽医理论和证候语言来表述。
四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产品的制剂,包括:
改变剂型的制剂;
改变工艺的制剂。
那么如何界定工艺有无质的改变?首先,要看在成型工艺前,和原剂型相比有没由变化,如果没有变化,而且辅料等又不影响药效发挥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工艺无质的改变;其次,其实质是看工艺的改变是否会引起药物所含成分发生较大的改变,或是引发药物成分在体内的吸收、利用等较大改变,具体要靠综合审评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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