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进出口贸易相关法规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25 0:54:33 关注:670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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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生物医药产业逐年以复合式增长速度飞速发展,生物医药行业在2010年被国务院纳入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0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成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成员;2013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批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为世界卫生组织的生物制品标准化和评价合作中心。这也是全球第7个、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个WHO生物制品标准化和评价合作中心。WHO总干事陈冯富珍说:这体现出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在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标准物质研制及检验方法研究工作中的出色表现,标志着中国从此跨入国际一流的生物制品质控的队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军表示,近年来,我国的生物制品产业及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迅速发展,生物制品质量控制体系已经达到国际水平,部分生物制品已达国际先进水平。
近五十年,由于此行业无论从技术、产能还是检测方法方面均取得了飞速发展的成绩,故国内一些兽用生物制品在市场中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状,实力雄厚的国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把战略目光放在了国际市场上,欲在国际市场中定位产品的输入或输出模式,一方面可以凭借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抢占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也可根据我国研发进展引进先进技术下的高新产品,从而解决内需的同时借鉴先进的技术。故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下面本人将我国有关兽用生物制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做了如下整理与归纳:
1.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在1989年7月10日有农业部颁布并实施,共五章。本办法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第一章明确了进口兽药注册、审批、检验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以及注册流程;第二章就进口兽药的注册程序及审批时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合格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第三章对进口兽药的审批程序做了详细说明: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审批合格后取得《进口兽药许可证》;第四章为进口兽药质量检验与监督,就进口兽药到达我国口岸时的报关、检验及放行手续与流程;第五章为附则,补充说明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2.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共十章,其中第六章为兽药进出口管理条例,本章节共六条(第32条至37条),本章节明确规定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必须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相关注册文件,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而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若想想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可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农业部网站上下载阅读《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正进行着翻天覆地、日新月异的变化,机会总是无时无刻静候着做好准备的人,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知法懂法才能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让国家的政策与法规为企业的成功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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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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