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副结核病及其综合防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13 22:09:27 关注:383 评论: 我要投稿
|
|
王建军/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家畜改良工作站
牛副结核病也叫副结核性肠炎,是由副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牛的一种慢性消化道传染病,以慢性卡他性肠炎、顽固性腹泻和逐渐消瘦为主要临床特征,病理剖检可见肠黏膜增厚并形成皱襞。其病原体还可通过病畜及其产品感染羊、骆驼、鹿和人等。目前,该病在世界各国都有流行,关于该病的最早记载是1862年,在我国,1953年确诊有该病的发生,并首次报道,之后该病在一些牛场不断蔓延。一般认为,养牛的地区都可能存在该病,尤其是奶牛和肉牛生产较发达的区域,其危害也较为严重。牛副结核病严重危害牛生产业的发展、威胁人类的健康,本文对牛副结核病进行阐述并提出综合防制措施,以期为牛生产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病原
副结核分支杆菌属于分支杆菌科分枝杆菌属,革兰氏染色呈阳性,具有抗酸染色的特性,与结合分支杆菌相似。以成团或成丛的方式排列在组织和粪便中,初次进行培养较困难,在Gerrold氏培养基上呈无色、透明、半球状的菌落。该菌主要存在于病牛及其隐性感染者的肠壁细胞、肠系膜淋巴结及粪便中。
该菌对热和消毒剂不敏感,在养殖环境中常可存活至1年。但对湿热较为敏感,如60℃30 min,80℃15 min可将其灭活。有些消毒剂对其也有杀死性作用,如10%~20%的漂白粉乳剂和5%烧碱溶液2 h可起到作用。
二、流行病学特点
该病原菌主要引起牛发病,主要是奶牛,犊牛较易感。其他动物也可感染,如绵羊、山羊、骆驼、猪、马、驴、鹿等动物。
患病牛和隐性感染牛是主要的传染源。副结核分枝杆菌随粪便污染的环境通过消化道侵入健康动物体内。有的病例可通过乳汁和尿液将其排出部分病原菌。生殖系统出现该菌的机率较高,常可通过子宫传染给犊牛。另有试验表明,皮下或静脉接种可感染犊牛。
三、临床症状
早期临床症状不明显,有的犊牛到5岁时才表现症状。症状主要是间断性腹泻,后转为顽固性腹泻。粪便稀薄,恶臭,混有气泡、粘液和血块。采食量逐渐减少,精神状态后期沉郁,常逐渐消瘦,喜卧。乳牛产奶量逐渐减少,最后停止。有时可见下颌及垂皮水肿。患病牛只体温一般没有明显变化。临床过程常出现反复,加重与减轻常交替出现,当腹泻不止时,一般经过3~4个月死亡。感染牛群的年死亡率可达10%。
四、病理剖检
病死牛剖检可见尸体消瘦,典型的病理变化出现在消化道和肠系膜淋巴结。回肠浆膜和肠系膜明显水肿,肠黏膜可增厚高达20倍,黏膜呈黄色或灰黄色,形成典型弯曲较硬的皱襞,皱襞潮红,其上粘有粘液,但没有结节、坏死灶和溃疡灶。肠壁厚度增加。肠系膜淋巴管呈索状肿大,肠系膜淋巴结体积增大、质地变软,切面湿润多汁,可见黄白色病变,但很少见干酪样物,肠腔内容物较少。
五、诊断方法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或病理剖检变化,经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诊断后,即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还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常应用的方法有细菌染色(抗酸染色)与镜检、细菌的分离与培养、变态反应、补体结合反应、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琼脂扩散试验、免疫斑点试验等。
六、综合防制
本病药物治疗常无效。预防是本病防制的重点。需要通过加强饲养管理,从环境卫生、消毒计划、犊牛饲养、科学引种等方面严格按计划科学进行,可有效控制本病的发生与流行。同时应加强检疫,结合临床检查,对所用牛只间隔3个月即进行一次检疫,方法可选择变态反应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对阴性牛进行常规饲养,如果牛群连续3次均为检出阳性牛,该牛群可判定为健康群。
经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为病牛的需要及时扑杀和淘汰;对妊娠后期的母牛可在严格隔离饲养、不散菌的情况下产犊3d后扑杀;经变态反应检出的阳性牛,分批淘汰,在该牛群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如确诊发病者及时扑杀;对变态反应检出可疑者,间隔15~30 d再检疫一次,如连续三次均为可疑,可选择淘汰处理。对检出阳性或可疑的母牛所产的犊牛,坚持隔离饲养,1、3、6月龄时进行检疫,均为阴性者可按健康牛饲养。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