胀肚子死的猪越来越多了,学习这个病的临床诊断与防治措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6/18 11:50:16 关注:562 评论: 我要投稿
|
|
猪产气荚膜梭菌曾成为猪魏氏梭菌或产气荚膜梭菌,是造成仔猪、育肥猪以及种猪“猝死”的主要原因,以胃肠道弥漫性出血而引起的肠毒血症和坏死性肠炎为特征,发病急,病程短,常无先兆症状而突然死亡。
该病在20世纪80年代已在江西省零星散发,近几年有上升趋势。仔猪和种猪发病率高于育肥猪,在仔猪中可暴发流行,常整窝发病甚至死亡,病死率20%—70%。
种猪和育肥猪呈零星散发,病程短或突然死亡,病死率高。多数养猪专业户呈暴发流行,之后呈零星散发。此病一旦传入猪场很难根除。
对多个规模化猪场调查发现,发生此病的猪场为数不少,发病初期往往不被饲养员和兽医重视。
为此,笔者就新建县某猪场对该病的发病情况、临床表现以及疫病防控和治疗结果作一阐述,供大家参考。
1、发病情况
1.1生长育肥猪和种猪
表现为“猝死”症状的发病急,病程短,有的育肥猪特别是种母猪前一天下午投料饲喂表现正常,第二天早上即当场死亡。有猪场在2009年间,发生“猝死” 病例有25余头,其中以种母猪为多,症状轻微经抢救治愈的不到5头。2009年至2012年已“猝死”5头母猪,轻症6头经治疗6~10d后康复。
1.2新生仔猪
常在1~3d内发生,有的仔猪表现出排血便,有的尚未表现症状就死亡,有猪场在2008年发生两窝仔猪红癞病例,当时误以为是伪狂犬病引起的死亡,未及时治疗全窝死亡。
2、临床症状
2.1育肥猪和种猪
表现“猝死”症者,从外观看表现为全身苍白,口角张开,口鼻流出红色或白色的泡沫,腹部极度膨大,肛门外翻。轻症者,发病初期不食、常有呕吐现象,排便黑、外观象牛粪,内观暗红色,严重者转为酱色。个别肛门排出长约一尺多长的绒毛膜坏死物,排血严重,腹部逐渐增大,口角张开,流涎或泡沫,精神低沉不安,体温稍高或正常,皮肤逐渐变白,如不及时救治,表现呼吸困难,共济失调、狂躁,腹部极度膨胀大,皮肤发绀后衰竭死亡,死后皮肤苍白,口鼻流血水样泡沫。
2.2新生仔猪
仔猪出生后当天发病,突然下痢,后躯沾满血样的稀粪,病猪虚弱,不愿站立,很快进入频死状态,有的直接昏倒死亡,待剖检,肠内容物红色或黄红色,未经救治3d内死亡。
3、防治措施
由于该病病程短、发病急,常用药物治疗时效果不佳,对有该病史的猪场可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3.1魏氏梭菌类毒素铝胶苗皮下注射
母猪怀孕一个月时皮下注射3ml/头,20d重复免疫。可预防该病的发生。
3.2零星散发该病的猪场
建议用甲硝锉粉剂按200g/t或用小苏打添加饲料中喂服,或用二氧化氯化水按常规量加倍拌料喂服,喂3~5d后停喂。此方法可减少该病的发生。
3.3产房、猪舍、周围环境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清洗临产前母猪奶头,可减少本病的发生、传播。结合疫苗免疫效果更好。
3.4发现及时、症状较轻的种猪
可采用抗生素、磺胺类药、肠道消炎药、强心、止血药肌注和碳酸氢钠或甲硝锉水溶剂静脉滴注。
4、小结
根据本病的发病情况、临床症状、“猝死”症状突出等特点,以及防疫治疗效果,一般可作初步诊断,如有必要可作实验室确诊。
猪场可采取以上的预防治疗措施,控制了该病的发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发现疫情,作出初步诊断,积极采取相应防疫和治疗措施,控制疫情,将损失降到最低。
|
|
文章来源:安徽猪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