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兽药产品追溯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7/31 12:58:44 关注:525 评论: 我要投稿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进兽药产品追溯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19〕52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不断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以下简称“第174号公告”,请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下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兽药产品追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管理
各市(州)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第174号公告要求,建立健全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及记录,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须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销售包装上按农业农村部规定印刷规范的“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在产品生产下线后须及时将兽药产品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兽药产品出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须为已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2019年9月1日前,兽药生产企业须实现兽药二维码、追溯设备及系统与第174号公告要求的最新标准一致。
各市(州)要在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梳理,按照第174号公告要求,对异型瓶等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指导企业填写《无法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见附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企业同时要提供所申请的每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经农业农村部审核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产品最小包装图片、产品最小赋码销售单元图片等资料。
二、全面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追溯管理
各市(州)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工作推进力度。按照第174号公告要求,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规范做好兽药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确保2019年年底前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我厅从9月份起将定期通报各市(州)兽药经营环节追溯数据上传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清理辖区内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注册后因故不再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或重复注册的企业信息,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对上述用户进行“删除”或“禁用”。
三、积极启动兽药使用环节追溯试点
为逐步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兽药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各市(州)要积极组织规模养殖场开展使用追溯试点。指导规模养殖场按照第174号公告要求完成用户注册通过后便可通过试点配套APP或者自行采购已备案登记追溯设备厂商的终端设备开展使用追溯操作。2019年每个市(州)筛选3-5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其中参加全国和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优先参加,蛋禽规模养殖场较为集中的市(州)不少于2家蛋禽规模养殖场参加。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四、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求兽药产品追溯管理是国家强化兽药事前事中事后全产业链风险管控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一是要积极主动向市(州)政府、财政等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市、县两级兽药监管部门要于2019年9月1日前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入网(注册并审核通过),以便于做好本辖区兽药追溯管理工作。三是要严格准入管理,将开展追溯管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的必备条件,也作为文号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形式,加大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力度,确保追溯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五是要加大兽药追溯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条件。尤其是组织做好辖区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最小包装单元无法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最小包装单元无法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
|
序号
|
产品通用名
|
规格
|
批准文号
|
包装规格及材质
|
无法赋码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郑重承诺:此次申报的“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资料真实有效,我公司保证在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符合农业农村公告第174号要求的兽药二维码并实施有效追溯。
企业负责人: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农业农村厅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页不够可加页。2、无法赋码原因较复杂的,可另附说明材料。
|
|
文章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