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管理频道
养殖管理  畜禽资源  免疫防疫  疫病防治  疫病警报  饲料  兽药  
当前位置:首页兽药兽药资讯 → 文章内容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罚2000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3 11:06:35 关注:835 评论: 我要投稿

新希望六和——生物环保饲料
  日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公开了一起“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3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并于2020年5月入职宠物医院。在未在兽医主管部门注册的状态下,于2020年6月30日、7月1日、7月4日、7月5日、7月18日在宠物医院开展动物诊疗活动6次,为上门就诊的动物进行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笺并签名,涉及诊疗收入所得2309元。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注册的监管
  我们国家对于兽医从事诊疗活动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有的兽医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违法从事诊疗活动。近年来,因“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经注册地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监督检查的处理
  (1)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3)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③、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④、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⑤、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4)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②、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③、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④、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兽医资格证领证后须知
  问题一: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定要注册吗?不注册会不会作废?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如不从事诊疗活动可以不注册,也不会被作废。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兽医师执业证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是经过考试由农业部颁发的证书,是终身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是注册时,注册机关发的证书。《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而不是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所以考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不注册会被注销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注: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问题二:去哪里注册?注册需要带什么材料?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问题三:什么情况会注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问题四:执业活动管理包含哪些?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 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 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问题五: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您要清楚!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文章来源:执业兽医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官方兽医确认名单的通知2024/4/11 19:16:2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4/2/2 19:01:53
兽医处方的有效性,同时饮水和共同作用的效果才好!2024/1/2 8:57:4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制定《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 修订《兽医处方格式2023/12/14 19:57:06
用药方法不当毁掉的是兽医处方的有效性2023/8/28 8:33:48
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病,官方兽医该承担责任吗?2023/8/3 8:30:22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