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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及防控办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15 11:02:22 关注:676 评论: 我要投稿

  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最先是20世纪20年代在肯尼亚发现,该疾病对于家养猪和野猪及其近亲(包括欧亚野猪、疣猪和南非野猪)都是高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该病有如下特征:
  · 在家猪和野猪中均具有高传染性1;
  · 对人类健康没有风险;
  · 不影响其他物种的动物;
  · 没有预防药物(疫苗),也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
  根据非洲猪瘟病毒株(ASFV)的不同毒性,家猪感染后的死亡率在30%-100%之间(感染后的4-19天内),存活的动物在染病后6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内仍会具有传染性。
  传播
  1、传播源:病死猪的血液、组织、分泌物和排泄物,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猪(尤其是非洲野猪和发病区域的家猪)和软蜱。

  2、感染途径:
  和感染猪(家猪或野猪)的接触;
  饲喂污染的食物(泔水、饲料或垃圾);
  接触被污染的材料(车辆、衣物、设备等);软蜱——有软蜱出现的地方。
  3、非洲猪瘟的预防:
  除了确保患病猪能够被人道处死,预防疾病的扩散、避免其他猪受到感染而福利受损同样重要。未出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需要把恰当的进口政策和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感染的生猪和猪肉制品不会流入未感染的地区。这包括确保来自疫情国家的航班、轮船和车辆的食物垃圾得到恰当的处理,疫情国家生猪和猪肉制品的非法进口得到监管。
  4、建议
  世界动物健康组织(OIE)发布了预防非洲猪瘟传入和扩散的建议。例如:
  针对养殖户的建议:https://trello.com/c/X77F8RzH针对狩猎者的建议:https://trello.com/c/YBW630w4控制办法1、如果疫情暴发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在受疫情感染的养殖场将猪人道处死,恰当处置尸体和废物,然后进行清洁和消毒追踪可能有接触的猪场/农场,然后隔离加强生物妨害安全措施
  禁止运输生猪和猪肉产品
  分区/分离和活动控制
  加强对疫情爆发地区的监视。
  复养
  复养应遵循欧盟理事会指令2002/60/EC。如在欧盟以外,至少应遵照OIE准则。欧盟理事会指令的一些要点如下:
  1、在清洁,消毒之后的40天内不得进行复养,如果有必要需要进行二次消毒2、除第一点外,如果农场上的非洲猪瘟通过病媒传染(例如:软蜱和其他感染物件衣服/鞋子等):
  a.室外养殖场,应首先从没有被非洲猪瘟感染过的饲养场引入哨兵猪。它们应可以在养殖场内不受限制地自由活动,引入40天后接受测试。只有在哨兵猪的非洲猪瘟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时,该猪场才可以进行复养,并可以运走哨兵猪。
  b.室内养殖场,无论是根据先前的观点,还是来自无非洲猪瘟疫情的饲养场的新猪,都必须在20天内到达。在最后一只猪到达后,至少要等45天之后才能测试非洲猪瘟抗体。如果所有检测为阴性,该农场可以复养。
  3、如果非洲猪瘟爆发与病媒有关,该猪场必须在检查出非洲猪瘟病毒至少6年后才能复养。为了缩短这一时间段,需要采取严格的措施。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欧盟理事会指令。
  人道和可持续发展的食品体系
  研究表明,ASF可能会减少全球四分之一的猪。可怕的是,这种骤减不是出于有计划的政策原因,而是由于疾病才导致,复养的决定也应该把全球都需要减少肉类生产和消费9这一点考虑在内。从再生农业系统中只获取有限的动物产品,将饮食习惯从肉食为主转向以植物为基础,这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转变性的影响。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呼吁发起全球协议和行动计划,通过政策措施促进我们粮食系统的转变。在通过更加依赖不可持续和具有破坏性的集约化养殖,将猪群数量恢复到最初的规模之前,我们必须考虑,我们所创造的未来食品系统,是否能够支持人类健康、环境和全世界养殖动物的福利。

文章来源:动物福利国际合作委员会ICCAW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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