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管理频道
养殖管理  畜禽资源  免疫防疫  疫病防治  疫病警报  饲料  兽药  
当前位置:首页养殖管理养殖技术 → 文章内容

兽医文化之兽医法规:畜禽养殖禁止性的规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4/23 9:05:21 关注:446 评论: 我要投稿

新希望六和——生物环保饲料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畜禽养殖禁止性的规定
  1.哪些地方禁止养动物?
  答:《畜牧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养殖过程不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答:《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泄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3.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应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从事水产养殖在饵料、饲料使用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12. 从事水产养殖在生态环境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渔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文章来源:自塔大兽医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用药违法违规举报电话的公告2024/3/15 7:52:06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用药违法违规举报电话的公告2024/3/15 5:52:06
广东《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发布2024/2/23 8:15:0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2024/2/16 22:04:59
大黄的药理作用及其在畜禽养殖中的应用2024/1/26 19:41:52
合肥市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4/1/2 15:38:0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