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szqyj@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5月12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发展迅速,年增长率在10%以上,截止2014年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06万户,出资总额2.1万亿,成员总数3240万人。随着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三农”发展中担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使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因此探索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简要过程
按照行政规章立法程序,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3月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河南、上海、江苏、宁夏、内蒙进行了调研,在昆明征求了联系点意见。4月18日,以总局办公厅文件(办字[2014]60号)向系统46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同时向中农办、农业部征求了意见。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报送稿。
三、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报告概况。《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调整对象、报告时间、管理职责和报告责任。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3、管理职责。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部门。同时分别规定了国家工商总局、省级工商局以及各级登记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4、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报告的方式和内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
1、方式。《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直接公示其年度报告。
2、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这样即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五)救济途径。《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六)附则。《办法》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告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登记机关开展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实施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上级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年度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二)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资产状况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九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是否恢复该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状态的决定。
第十四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五条【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20**年度)
名称:(自动生成) 注册号:(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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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情况 |
实际情况 |
合作社名称 |
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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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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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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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 |
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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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自动生成 |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运输□ 农产品贮藏□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林业□ 农业服务□ 其他□ |
成员人数 |
共( )人,其中本年度新增()人,退出()人 |
前置许可文件及有效期限 |
名称: |
有效期截止: |
名称: |
有效期截止 |
获得示范合作社等级情况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其他□ |
农产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其它认证□:填写认证名称 |
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 |
上年度盈余总额 |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 |
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 |
(万元) |
公示□ 不公示 □ |
上年度纳税情况 |
(万元) |
公示 □ 不公示 □ |
上年度金融贷款 |
(万元) |
公示□ 不公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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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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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背面)
填写须知:
1、本表所填写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虚假成份。经营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表中“实际情况”一栏,与“登记情况”一致请划“√”,不一致请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选择“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上年度盈余总额”、“上年度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上年度金融贷款”公示或者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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