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关于冯丹龙委员强化食物中毒报告机制政协提案答复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9/1 9:24:51 关注:43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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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关于冯丹龙委员强化食物中毒报告机制政协提案答复 食药监函〔2015〕213号
冯丹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食物中毒报告机制,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提案交由卫生计生委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自2013年3月成立以来,对食品从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了多部门交叉管理,提高了监管效能。针对食物中毒事件管理,我局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并努力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以上规定,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作出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系统内部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我局印发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食药监应急〔2013〕22号)(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我局还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应急〔2014〕20号),对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的信息报送程序、形式、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措施、制度、落实责任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我局应急办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考评,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或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开展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情况的考核 为了督促各级政府如实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我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食安办〔2014〕17号),将是否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纳入考核指标,对报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省(区、市)级政府进行了扣分,以此来推动各省级政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 四、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我局成立以来,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加强监管,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实行许可制度,严格日常监管,并通过开展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等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我局开展了多途径、多渠道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了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规划,修订完善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和推动各地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制度,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急司,(010)8833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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