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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2/11 10:30:20 关注:875 评论: 我要投稿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建设完善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设施设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治理能力、动物产品卫生风险防范监管能力和兽医卫生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实现从养殖到屠宰的全链条兽医卫生追溯监管。
  二、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自2017年起,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请你们按照国家制定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开展防治工作。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各地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请你们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工作需求,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需由地方承担部分。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防疫补助资金各地承担比例待中央政策明确后另行通知。各地要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办法,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管理补助资金,共同推进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全面落实。
  四、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本着“试点示范、积累经验、稳妥推开”的原则,全面启动“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并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畜牧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先打后补”试点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备案。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取招资格标的方式,只确定疫苗的生产企业、疫苗品种和价格,原则上每两年招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根据疫病流行的规律、当年所发生疫病的病毒类型和免疫数量需要,在中标生产企业中,选择疫苗订购的企业、种类和数量,并按照招标确定的疫苗价格每年年底前统一与疫苗生产企业据实结算疫苗采购资金。各地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自2017年起调整全省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1月31日前要将上年“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情况和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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