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监管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5/10 15:55:59 关注:482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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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购买、储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二、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三、严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四、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五、严禁销售、购买、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亚硝酸盐。
六、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销者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销售者必须建立购销台账。
八、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标识、说明书和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凡本市区域内销售的亚硝酸盐,必须在包装上加贴“剧毒慎用”红色字样的显著标识。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添加。
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必须建立购买和使用亚硝酸盐的台账。
十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必须专人购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专秤计量、专人使用。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并每月核查储存量。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欢迎社会公众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属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45。
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俗称硝盐)属剧毒物质,外观、滋味与食盐相似,误食或超量使用易致人中毒或死亡(人体摄入0.2-0.5克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1-3克可以致死)。
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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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巴中新闻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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