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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征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两个工作规范意见的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7/25 12:05:35 关注:577 评论: 我要投稿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征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两个工作规范意见的函

国卫食品监便函〔201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食品相关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司起草了《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7年7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附  件:   1.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doc

    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7年7月13日

  附件1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一、组织机构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各级行政部门与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汇总分析工作的管理。
  1.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2.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信息化建设。
  4.负责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
  5.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
  6.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汇总分析工作的业务实施和技术支持。
  1.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方案)和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价等工作。
  2.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负责汇总、核实和分析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信息,包括相关的实验室检测和溯源调查。
  4.负责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阶段性食源性疾病信息分析报告,提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通报建议。
  (三)医疗服务机构
  负责依法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要求。
  1.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2.负责报告诊疗活动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运送标本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
  3.承担主动监测任务的医院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核实。
  (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协助制定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年度计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技术规范。
  3.对全国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4.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估中心)、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考核。
  5.协助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检查。
  二、病例报告
  (一)报告主体。
  医疗服务机构。
  (二)报告范围。
  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重点报告病种详见附表1。
  (三)报告方式。
  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信息表》,医疗机构专人负责收集信息表,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报,或者临床医生直接网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争取整合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减轻报送工作负担。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传真报告。
  (四)报告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以内报告。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2小时内报告:
  1.30人及以上群体就诊病例;
  2.死亡1人及以上;
  3.肉毒毒素、河豚毒素和米酵菌酸等严重中毒性病例;4.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5人及以上就诊病例;5.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人及以上就诊病例。
  (五)报告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属行政区域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审核和网报;并适时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信息汇总分析报告。
  (六)病例信息汇总分析与通报
  1.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分析疾病是否与食品安全有关,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溯源调查。
  (1)短时间内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
  (2)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聚集性病例。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结果。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三、主动监测
  (一)监测主体。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测工作安排。
  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拟订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指导全国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2.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及时收集和报告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并按年度计划要求采集病例标本。
  3.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哨点医院给予技术指导,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收集主动监测信息,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
  (三)监测报告与通报
  1.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主动监测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要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并适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考核评价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指导与考核。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附表:食源性疾病重点报告病种名录 附表
  食源性疾病重点报告病种名录
  序号食源性疾病备注
  细菌性感染疾病
  1霍乱
  2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
  3伤寒和副伤寒
  4布鲁氏菌病
  5非伤寒沙门氏菌病
  6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病包括产毒素性大肠埃希菌(ETEC)、侵袭性大肠埃希菌(EIEC)、致病性大肠埃希菌(EPEC)、出血性大肠埃希菌(EHEC)、聚集性大肠埃希菌(EAggEC) 等致泻大肠埃希菌7志贺氏菌病
  8肉毒梭菌病
  9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
  10副溶血性弧菌病
  11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病
  12蜡样芽胞杆菌病
  13空肠弯曲菌病
  14单增李斯特菌病
  15阪崎肠杆菌病
  16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病毒性感染疾病
  17病毒性肝炎
  18诺如病毒病
  19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寄生虫性感染疾病
  20包虫病
  21管圆线虫病
  22旋毛虫病
  23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有毒动植物所致疾病
  24毒蘑菇中毒
  25菜豆中毒
  26桐油中毒
  27龙葵素中毒
  28河豚毒素中毒
  29麻痹性贝类毒素中毒
  30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化学性中毒
  31有机磷农药中毒
  32氨基甲酸酯农药中毒
  33甲醇中毒
  34亚硝酸盐中毒
  35克伦特罗中毒
  36毒鼠强中毒
  37钡盐中毒
  38其它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
  其他类别
  39其它感染性腹泻(法定报告传染病)
  40急性溶血性尿毒综合症
  41异常病例               需注明具体病例名称42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2011年11月24日原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管理、培训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接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或相关部委的指令,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
  (3)开展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和卫生处理的管理、培训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析。
  (3)负责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开展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三)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医疗机构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
  (一)工作程序与方式
  1.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后,应当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协调配合下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在卫生处理中发现涉及传染性疾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不能客观、科学做出流行病学判断或者全面开展卫生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存档:
  (1)因个人或单位阻挠而导致无法进入相关单位开展调查;(2)有关食品、原料及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未保存、未封存或者遭到破坏,无法进行样品采集和调查;(3)有关生产加工场所、工具设备等已经过清洗等处理;(4)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调查;(5)其他严重影响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情况。
  (二)结果判定。
  食品安全事故中病因性食品或者生产加工环节污染等的判定,应当依据流行病学、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综合判定。
  1.流行病学调查。
  (1)详细调查并准确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进食可疑食物的情况;(2)对可疑致病食物的来源、批次、存放环境,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调查。
  (3)对发病人群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用病例对照研究或回顾性队列研究等方法分析可疑食物摄入与发病之间的关系。
  2.临床资料。
  详细记录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进食史、发病时间、潜伏期、主要症状和体征,以及抢救、治疗、病程转归等资料。
  3.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包括临床检验和卫生学检验。
  (1)临床检验:包括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生物样品(如:血、尿、粪便)的常规检验,胃肠内容物、排泄物等样品中可疑致病物质的特定理化和微生物学检验,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判定提供检验依据。必要时采集对照人群的生物样品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2)卫生学检验:包括对可疑食品、各类环境样品中可疑致病物质的理化和微生物学检验,为食品安全事故病因判定和病原溯源提供检验依据。
  (三)结果报告与反馈。
  1.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实事求是作出调查结论,妥善保留记录并存档。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将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三、物资储备和资料保存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的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调查和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等信息资料保存3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四、考核与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指导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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