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环保关停拆迁零补偿,竟然是因为这些原因!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8/22 11:54:09 关注:469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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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2016年11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坏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工作逐步进行。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现在说禁养就禁养,说拆就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本文中,引用相关事实,为您详细解读,养殖场遭遇环保拆迁,政府逃避补偿 养殖企业主如何获偿?
【新闻事件】
央广网成都8月3日消息:四川眉山市彭山区以“凡禁必停、凡养必验”的行政行为向蓄禽养殖企业亮剑。
公义镇党委书记、通济堰公义镇段“河段长”告诉记者,公义镇是养殖大镇,随着养殖规模的壮大,规模类似的养殖场在公义镇有15个,在整个彭山区有118个。为此,彭山区专门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蓄禽养殖关停工作小组,将关停任务以清单式分解到部门和乡镇(街道),并于今年2月9号启动了关停工作。彭山区区长说,本区内一律不再新建养殖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一律关停,限养区蓄禽养殖场一律整治。截止7月11日,整个彭山区关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118户,限养区和宜养区完成850户治理达标。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由于缺乏相关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征收方明显逃避补偿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以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认定养殖企业地面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二、认定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畜牧养殖用地的用地性质:国家对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见,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企业主补偿的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逃避补偿的方式:即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即无补偿。
但笔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养殖企业主,如果养殖场遭遇上述几类情况被迫关停拆迁,且未获得相应补偿,千万不要因拆迁方的气势而产生畏惧,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运用法律途径,争取补偿权益最大化。
另外,提示广大养殖企业主,在遭遇环保关停拆迁时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维权实战经验,可以帮助被拆迁企业主积极寻求证据、保全证据,制定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拆迁补偿,力求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最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任何一起拆迁案件中,只要当事人的意志坚定,积极配合律师团队,律师们的工作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往往越是恐吓、威胁,越说明征收单位没有合法的程序可走了,所以作为被拆迁方的养殖企业主,要放平心态,耐心听取拆迁律师为您分析利弊,抓住维权主动权,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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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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