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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标签瑕疵认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8/25 12:03:16 关注:346 评论: 我要投稿

  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以下简称“瑕疵”)如何认定,在基层监管执法中一直存有争议。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包装标签标示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案例,现对该案例作简要分析,并对如何认定“瑕疵”略表浅见。
  不合格标签引争议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某大型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酱油标签标示能量(NRV%)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经查,该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表能量一栏中标示380kJ/100ML,营养素参考值4%。结合《通则》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可以计算得出涉检产品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380/8400=0.4523。2014年2月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规定,某营养成分的NRV%不足1%时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据此,涉检产品的营养参考值应标示为5%。该单位承认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申请复检。同时提供了制作涉检产品标签所依据的第三方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1月,检验的标签项和涉检产品的标签标识一致且结论为合格)。
  在部门合议讨论中,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采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同意对该行为的定性,但考虑到能量标注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认为上述标签不合格项为瑕疵,应适用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提供了制作涉检标签时所依据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无故意,且营养素参考值是4%还是5%从常理来讲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会影响涉检食品的内在质量安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涉检产品的包装标签标示能量(NRV%)不符合《通则》的规定,但考虑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何种标签存“瑕疵”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基层执法人员对该法新增的“瑕疵”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亟待明晰,以更有利地指导一线执法。
  基于此,笔者梳理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瑕疵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笔者日常工作经验,个人认为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标签违法事项可以认定为瑕疵:
  第一,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的实质产生误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中列明的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二,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计算错误,将酱肉制品、卤肉制品误标为酱卤肉制品,将食用植物用油误标为食用油等不影响食品质量的标签违法行为,以及不符合企业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三,认定为“瑕疵”的标签生产者对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例如,某企业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在生产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的查验义务,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按标准要求在红酒上标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的事项。
  第四,在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与该不合格标签相关的不良反应。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姚春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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