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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89号建议的答复(农民合作社)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9/26 16:03:22 关注:567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8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7]319号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2.1万家。这些合作社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您提到的,部分合作社仍然规模小、实力弱、运行管理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引导扶持。
  一、关于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
  关于强化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中央高度重视合作社规范发展,多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进一步细化法律相关规定,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等方面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强化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农业部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精神,就合作社规范发展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指导督促合作社规范建设举措落地。
  关于鼓励发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的合作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其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近年来,各地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坚持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与成员现金出资在民主管理、经营决策、盈余分配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同股同权。据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16年底,有1363万亩耕地入股到合作社。
  关于将扶持合作社发展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挂钩。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合作社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2013年,农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将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分配机制等作为国家示范社评定标准,并对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求合作社把财政补助形成资产平均量化给全体成员,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江苏、山西、湖南等地建立了示范社项目库、合作社名录,明确涉农项目向示范社倾斜。目前,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排头兵”。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创建示范社,注重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合作社总体运行质量。
  二、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发展联合社是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举措。中央鼓励合作社加强联合合作。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程序、成员资格、登记条件、名称规范、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等作出明确规定。据初步统计,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法规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做出原则规定,湖北、河南等地还专门出台了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一些合作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组建合作社联合社,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目前全国各类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涵盖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达560多万户。安徽、甘肃等省份成立了省级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相关问题。下一步,农业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为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三、关于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
  人才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多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农业部和有关部门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大力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一是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培训。2014年开始,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重点面向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涉农创业者等,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3.86亿元,比上年增长26%,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对象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倾斜。农业部在26个省(区、市)建设了30个部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每年依托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项目,面向全国遴选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到培训基地学习交流,提升带头致富和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目前,已累计举办700多期示范培训班,培训7.2万多人,初步建成了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网络。二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等基层就业创业。教育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创业;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四大中央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和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还为毕业生推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措施,鼓励毕业生面向“三农”就业创业。下一步,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和引进,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作社带头人和辅导员培训力度,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关于加大合作社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方面。中央财政历来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支持各地灵活运用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大力扶持粮食等农民合作社加强自身能力建设。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重点用于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市场营销。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积极完善政策,创新使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金融方面。按照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拓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一是鼓励实行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合作社发展。近年来,人民银行在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的同时,不断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对于提高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贴息政策,支持财政部门逐步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加大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规模,促进金融机构增加金融供给。二是为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拟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政策性强、专注现代农业发展、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陆续成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银监会筹建,已于今年5月成立。下一步,农业部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三是开展信用评级。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探索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田东县支行将评级范围扩展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田东农商行和北部湾村镇银行以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期限放宽至3至5年,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万元,解决其扩大发展规模时遇到的融资瓶颈。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推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
  税收方面。为鼓励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涉农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业相关主体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在增值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牧林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认为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税收工作中得到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助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土地政策方面。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工厂化作物栽培,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等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鼓励经营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允许建设一定规模的配套设施,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要求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用占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农业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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