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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11 12:28:39 关注:719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牧发〔2017〕267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农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畜牧局                      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各地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政策落实要坚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疫病范围和畜禽种类。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具体为: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牛、羊等。

2.经费安排与使用。强制免疫疫苗项目由省畜牧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确定入围企业的资格名单及产品价格,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省里的采购结果自主选择确定本地区的供货企业。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各市财政包干使用(省本级应急储备疫苗补助经费下达省畜牧局)。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疫苗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额度,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经费,并依据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文件、采购发票等及时拨付资金。

    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各市应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强制扑杀病种和补助畜禽种类。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具体为: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2.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测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

3.补助经费申请。每年3月10日前,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并与疫情监测系统信息核对一致。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省根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生猪饲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以及国家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额度等因素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各市财政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50元/头,省财政承担1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元/头。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疫病防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动物疫病病原日益复杂,人畜共患病成上升趋势,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治理能力、动物产品卫生风险防范监管能力和兽医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起,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任务计划。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经费监管。各市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所辖县(市、区)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五)加强绩效考核。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和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六)注重信息调度。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省畜牧局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牧发〔2017〕3号)与本通知不符之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强制扑杀明细表

      2.强制扑杀汇总表

附件1

强制扑杀明细表

(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29日)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疫情发生时间

疫情发生地点

疫点数

扑杀时间

扑杀动物品种

扑杀动物数量

乡(村)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疫情发生时间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明确到日。
2.疫情发生地点为检测报告中记录地点,不是扑杀地点。
3.此表中扑杀条目均应在疫情测报系统中上报,系统中未上报条目不予补贴。
4.此表由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写,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省畜牧局。


附件2

强制扑杀汇总表

(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29日)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市县别

扑杀动物数量

奶牛

黄牛/肉牛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于每年3月10日前加盖公章,报省畜牧局。

 

抄送:农业部、财政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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