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29 20:05:31 关注:467 评论: 我要投稿
|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农办医【2017】46号
为进一步满足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需要,近日,我部组织完成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试运行效果良好,定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使用方式
(一)生产企业用户
升级后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功能与原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基本保持一致,但取消了原Ukey认证登录机制,调整为APP(IOS版正审核中)验证机制。兽药生产企业用户使用新系统主要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新用户需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已在旧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手机号码登记。所有用户均需在新系统中进行手机号码登记。进入注册登录页面→选择用户所属单位类型→点击手机号码登记→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验证→验证成功后填写所属企业名称、预留手机号或修改手机号码→保存后提示手机号码更新成功→点击ok重新跳转到新系统注册登录页面(生产企业用户可根据用户名、密码,修改追溯系统中预留手机号,此手机号用于APP端首次登陆、更换手机、忘记密码时接收验证码)。
3.下载APP。选择对应账号类型→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APP主页面→点击扫码登录(首次登录系统/更换手机时需验证手机号)。
4.用户登录。进入注册登录页面→选择用户所属单位类型→点击下一步进入扫码页面→用下载的APP扫描二维码登录系统。用户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根据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即用户ID)、初始密码及APP登录新系统。
(二)经营企业用户
新系统功能与旧系统基本保持一致。兽药经营企业用户使用新系统主要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新用户需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注册信息。已在旧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信息获取。注册信息通过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后,系统将把兽药经营企业ID、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发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兽药经营企业登录电子邮箱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3.数据上传。兽药经营企业应用企业ID、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兽药进销存软件或者终端设备上传入出库数据。目前暂不能上传数据,数据上传功能将在旧系统中数据迁移至新系统后开放,具体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监管单位用户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三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分别注册1个监管单位用户账号。监管单位用户登录新系统流程与兽药生产企业用户基本相同,也取消了原Ukey认证登录机制,调整为APP验证机制。已在旧系统中注册的用户信息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新用户需在新系统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新系统。
监管单位在新系统中可修改本单位和本用户的信息、查看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信息、审核本辖区内所有监管单位和兽药经营企业信息;省级监管单位可以查看和审核兽药生产企业信息、查询追溯码信息和查询辖区内生产企业入出库数据。
具体操作详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书(APP操作手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书(生产企业用户)、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书(经营企业用户)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书(监管单位用户),可在“兽药二维码专栏”(打开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电子追溯)中下载查看。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产品追溯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兽药产品追溯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对所有兽药产品赋“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并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三)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在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在2017年12月底前,力争组织完成本辖区50%兽药经营企业的用户注册工作。
(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切实组织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追溯系统高效运行。
三、技术服务
目前,追溯系统有3部技术服务电话和2个追溯系统技术交流群,为全面做好技术服务提供支持。技术服务电话和技术交流群号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查看。旧系统关闭前,新旧系统均可正常使用,对旧系统继续提供技术服务。追溯系统数据迁移工作完成后将关闭旧系统。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