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经指定检查站报验跨省输入动物产品案的处理与启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3/14 15:51:31 关注:58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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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管水平,本文介绍了一起未经指定检查站报验跨省输入动物产品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思考。
案件来源
2017年6月19日,吉林省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动监e通”终端的国家平台推送省外证明查询系统,查询到洮南市王某从某省购进生牛肉600 kg,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该市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该批牛肉。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平台推送的信息对王某贮藏该牛肉的冷库进行了检查,在冷库内发现牛肉20箱(30 kg/箱),共计600 kg。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贴有输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王某在现场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检疫证明签发日期是2017年6月12日,有效期为7日,经查该检疫证明真实有效。但在检疫证明上,无吉林省洮南市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案件调查与处理
经请示批准后,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询问情况,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2017年6月19日,全所集体讨论后,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于当日向当事人王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人民币3 000元,并责令王某立即到该市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报验。王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某于6月24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予以结案。
适用法律法规
本案王某是该批牛肉的经营者,属于违法行为个人,其行为违反《吉林省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公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向输入地省人民政府设置在指定通道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通过水路、航空、铁路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驻机构报验。”依据《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王某罚款3 000元符合法定标准。
分析与思考
有法可依有助于本案顺利结案
《管理条例》的修定和实施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增的第三十六条和针对处罚的第六十二条,真正解决了以往涉及此类违法现象不敢管、无从管理、无依据可循的监管瓶颈。
加强宣传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管的前提
在吉林省无疫区建设初期,为加强从省外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监管,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系统的宣贯、培训工作,并向相对管理人下发有关规章条例,告知从外省引进动物产品的相关程序和违法处罚,使得从省外输入动物产品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互联网+”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吉林“动监e通”实现了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利用电信网络可以对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进行查询、录入,解决办公经费紧张、执法人员不足、基层执法机构不健全的现实问题,大大提高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了监管质量和执法效率,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这也是此案得以及时发现并处理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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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马彬 中国兽医发布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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