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兽药监察所、各畜禽屠宰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畜禽屠宰企业实验室自检能力和畜禽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自检能动性,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本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编写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屠宰企业产品自检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畜禽屠宰企业产品自检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畜禽屠宰企业实验室自检能力和畜禽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自检能动性,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本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检测室检测能力要求
应具备与屠宰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及样品保存条件;具备按国家、行业标准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中涉及违禁药物残留进行快速检测的能力。
二、检测室建设要求
依据《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畜禽屠宰企业检测室建设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环境设施
检测室总面积不少于40m2。检测室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划分为办公区和实验区。其中实验区面积不少于25m2,具备实验台、实验椅、办公设备及实验所需的各种耗材等。主要用于微生物、药物残留检测以及相关物资储放,需配套空调系统。
(二)仪器设备
应具备与屠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酶标仪、氮吹仪、匀浆机、离心机、显微镜、微型震荡器、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微生物培养箱、冰箱、冷暖空调、抽湿机、微波炉、高压灭菌器、数显温湿度计及检测用水的设备等,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记录。
(三)人员配备
按职能、岗位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需具备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应资质。
(四)管理体系
检测室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实验室操作规范,保证公平、公正、客观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
三、检测项目
按照《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要求,根据本市畜禽屠宰企业实验室自检能力和行业整体情况,制定了猪、牛羊、禽产品检测项目名录(详见附件),要求屠宰企业对畜禽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开展检测。检测项目名录会根据畜禽屠宰行业食品安全事件及畜禽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做适度调整。
四、抽检程序
(一)抽样方法
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GB/T 9695.19-2008)抽取样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检测方法
检测可以采用快速金标试纸、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或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等方法,如企业无法自行开展检测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若同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则判断该批次样品合格;若该批次样品的检测结果有阳性或可疑的需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并用已发布的仪器方法进行结果确证。
(三)检测频次
1.生猪屠宰企业:
(1)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类违禁药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屠宰企业以生猪货源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抽检比例不低于5%。
(2)对喹乙醇、磺胺类、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禁用或限用药物,屠宰企业以生产日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且全年对所有生猪货源养殖场(户)覆盖率实现100%,对每一个生猪货源养殖场(户)抽检药品种类(附件1)覆盖率实现100%。
(3)对水分的检测,屠宰企业以生产日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抽检比例不低于2‰,屠宰量不足1000头的,至少检测2个样品,且全年对所有生猪货源养殖场(户)覆盖率实现100%。
(4)对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屠宰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检测项目不少于附件1中列举项目。
2.牛羊屠宰企业:
(1)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类违禁药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屠宰企业以牛羊货源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抽检比例不低于5%。
(2)对磺胺类、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禁用或限用药物,屠宰企业以生产日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且全年对所有牛羊货源养殖场(户)覆盖率实现100%,对每一个牛羊货源养殖场(户)抽检药品种类(附件2)覆盖率实现100%。抽检比例如下所示:
(3)对水分的检测,屠宰企业以生产日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抽检比例不低于2‰,屠宰量不足1000头(只)的,至少检测2个样品,且全年对所有牛羊货源养殖场(户)覆盖率实现100%。
(4)对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屠宰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检测项目不少于附件2中列举项目。
3.禽类屠宰企业:
(1)对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类、金刚烷胺、磺胺类、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禁用或限用药物,屠宰企业以生产日为批次开展批批检测,全年对所有禽货源养殖场(户)覆盖率实现100%,对每一个禽货源养殖场(户)抽检药品种类(附件3)覆盖率实现100%。
(2)对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屠宰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检测项目不少于附件3中列举项目。
五、结果处置
屠宰企业也可根据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自行扩大抽检比例或对其他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物质进行抽样检测。畜禽屠宰企业在产品自检过程中,如发现该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可疑的,需进一步确证或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如检测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要开展对不合格产品的核查、追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流通。同年,对于北京市官方检测机构检出结果不合格的,屠宰企业需自行增加该来源的抽样比例和检测项目。
六、监督管理
本市将由检测技术机构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检测室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自检能力和水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对畜禽屠宰企业自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需要按规定保存好所有检测报告、溯源信息、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以备检查,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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