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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建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等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8/31 11:25:15 关注:764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847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8〕312号

   一、关于建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超过300万家。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目前江苏、青海、甘肃等省已出台《意见》实施方案。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落实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关于成立各级农业产业协会,下设各专业协会

  成立农业产业协会,既搭建了政府与企业、农业合作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和农业产业自身发展需要,是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举措,对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筹备成立各级农业产业协会,并设置专业协会,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各级农业产业协会,需按规定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批手续。二是产业协会在社会组织类别上属于行业协会商会,可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三是农业产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协会属于分支机构。对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可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于地方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事宜需执行地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规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有关农业产业协会做好服务工作,搭建政府与农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关于继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进行农产品主产区规划

  2017年,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并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印发,明确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9亿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建设和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支持政策。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我部抓紧编制和实施农业现代化规划,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结合现有项目资金渠道,继续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投入。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按照中央要求,我部正在指导各地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产品生产保护区,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

  四、关于根据适度经营规模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

  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规模化集约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财政部会同我部、银保监会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各地完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建,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规模的70%。2014年,银监会、农业部共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2017年,银监会均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3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1.5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1万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1万亿元,同比增长4.7%。

  五、关于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保监会以“扩面、提标、增品”为重点,持续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会同相关部门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启动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大主粮作物保障水平由保物化成本提升至覆盖土地流转成本,保障水平显著提升。2018年拟在部分省区开展水稻、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试点。积极推进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体制机制。2017年,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21亿亩,约占全国播种面积的84%;参保农户2.13亿户次,同比增长4.6%;实现保费收入477.7亿元,同比增长14.5%;提供风险保障2.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全年共向5388.3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366亿元,成为农村灾后重建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国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相配合,种植业保险业务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玉米保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4%,同期大豆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如花生、芝麻保费收入则分别同比增长24%、196.2%和627.9%。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完善农业保险顶层制度涉及,总结试点经验成效,研究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的制度措施。

  六、关于建立农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建设项目。我部以推进国家追溯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目前,我部已经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追溯管理顶层设计。明确追溯管理总体思路和发展重点,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统一有序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和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追溯动力机制问卷调查,对追溯动力及其影响因素、相关制度机制及发达国家经验做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突破追溯动力难题的政策建议。二是推进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机制。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制定了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标签使用等5项配套制度,编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格式与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格式规范》等7项基础标准,推进追溯管理制度化、机制化、标准化。三是开展国家追溯平台建设。加快完成了平台开发和系统集成,建成国家追溯平台,完成相关子系统域名申请,开通追溯门户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举办国家追溯平台上线运行启动仪式。四是开展追溯试运行。印发了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工作通知和技术指南,在四川、山东、广东3个省开展试运行,不断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和设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59193116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27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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