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9/5 19:02:53 关注:559 评论: 我要投稿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监督函〔2018〕649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
  《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已经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第7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30日

  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组织实施或委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采样,并根据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疾控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采样工作(以下统称“采样机构”)。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采样的,疾控机构应派专业人员共同采样,确保采送和送样质量。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环节包括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餐饮等。采样类型包括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
  第六条 采样机构应负责采样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样和送样工作。
  采样机构应当建立食品采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采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采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采样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采样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数据。被采样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 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方案制定的食品类别、品种、环节和产地等要求进行采样。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满足采样要求,需对采样方案进行调整的,采样机构应说明原因,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后调整采样方案。
  第九条 采样人员可以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所、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提前告知被采样单位或由其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样品及相关资料应当由采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采样单位送样或寄送。
  第十条 样品的采集应由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完成。采样后应及时填写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单,并进行网络填报。按要求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包装(分装)、运输和送检,避免因样品损坏或保存不当等造成变质或污染而影响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采样量应能客观反映样品的污染状况并满足实验室检验需要。需留样备检的,每份样品应采集一式两份。
  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承检机构留样,按照样品保存要求妥善保管。留样时间至少为检验完成后6个月。
  第十二条 疾控机构负责对样品采集的质量进行审核,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采样机构采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的,疾控机构应予以退回,采样机构应按采样方案要求重新采样。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标签等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采样不规范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采样经费应符合规定,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省、市疾控机构应将采样质量纳入对本单位及基层疾控机构质量控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采样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样过程弄虚作假的,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委托采样机构黑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保定市召开第二季度食品安全风险会商联席会议2024/4/18 8:29:35
2024年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座谈会在六安召开2024/4/12 19:47:15
彬州市召开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会议2024/4/12 11:46:25
北京市通州区召开2023年度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会2024/4/12 11:45:59
内蒙古自治区食药安办对包头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开展实地督查2024/4/11 11:06:35
烟台市食药安办召开全市第一季度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2024/4/11 11:05:1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