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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首例“惩罚性赔偿”的破冰意义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11/29 11:40:30 关注:562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结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超过140万元。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见11月27日《新京报》)通常,消费者的法律素养、掌握的信息、诉讼经验、举证能力、自身精力都有限,在与经营者就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博弈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比之下,消协有更多的法律资源和更强的法律博弈能力,能够综合利用证据资源,弥补个体证据不足的短板,在诉讼过程中也更有经验与优势,更有影响力,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几率更大。
  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首次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后,消费公益诉讼一步步摸着石头过河,历经N个首次——首次提起诉讼,法院首次受理,首次获胜,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首例共享经济领域公益诉讼,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也不断积累经验、取得突破、走向成熟。如今,广东省消协提出的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次获得法院支持,更是具有破冰意义,推动消费权益保护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在以往的消费公益诉讼中,消协的诉求都限定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最后结果也往往以赔礼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终。目前,消费公益诉讼的诉求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未明确包含“惩罚性赔偿”。广东消协在没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以“等”字为突破口获得法院支持,突破了司法解释的“狭义”限定,给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挽回损失的新渠道,有助于消费者赔偿权的实现,也让侵权经营者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和代价,进一步倒逼其他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此外,这种突破对各级法院是一种信号,具有一定的判例价值。同时对各地消协进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和尝试,也是一种鼓励。各地消协不断巩固阵地、扩大战果,将有望推动“惩罚性赔偿”维权逐渐走向制度化、成熟化。
  消费公益诉讼首例“惩罚性赔偿”,也为立法、司法部门和政府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诸如公益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减免问题、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分配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从而助力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李英锋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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