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江苏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30 11:28:39 关注:494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9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进一步强化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函〔2019〕29号)及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贯彻。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迅速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公告中关于猪血收集储存运输、饲用猪血液制品使用等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告知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原料销售给获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用于生产,更不得将猪副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从事非法生产,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生产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供应商资质评价和再评价、与合格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按规定做好原料的查验检验、规范原料存放与整理、加强厂区卫生管理和消毒,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规范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去向、留样观察等各类台账记录,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不得采购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禁止调运的猪产品用于生产,外省入苏动物产品需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
  三、加强使用管理。公告取消了此前对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各地要强化饲用猪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督促使用饲用猪血液制品的相关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供应商评估和原料入厂查验,确保饲用猪血液制品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方可投入使用,并认真做好相关生产、检验、销售记录。2018年12月28日之前已生产的饲用猪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经检测确证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要监督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产品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代章)
  2019年1月24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山东:生猪价格承压回落,仔猪价格创近两年新高(4月8日-4月14日)2024/4/19 6:35:35
能繁母猪单季大减150万头!41个月后再次回到4000万头以下,猪价拐点已至?2024/4/19 6:33:10
猪周期春天还需等待,补栏扩产不能赌市场!2024/4/19 6:16:22
生猪市场迎来复苏,多家企业降本成效显著,未来竞争核心仍是降本2024/4/18 22:33:30
上半年猪肉消费总体处于淡季 猪价虽有上行趋势 但阶段性调整较为频繁2024/4/18 21:43:39
猪价小幅上涨!五花肉、排骨等进入销售旺季2024/4/18 21:42:5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