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定期调度稳定生猪生产相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2/13 16:09:16 关注:492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定期调度稳定生猪生产相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各地一手抓疫病防控,一手抓生猪稳产保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有个别地方对疫情防控和肉品供应“两手抓”的要求认识不够全面,执行调运监管规定过程中简单化甚至层层加码,保护生猪生产方面办法不多,宣传引导不力,个别工作人员对于种猪、商品仔猪、生猪及产品合法调运不按规定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养猪场户不敢补栏、不能补栏的情况比较严重。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稳生产保供给工作决策部署,现拟定期调度并通报稳定生猪生产保障供给的有关工作情况,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度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规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关于抓好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82号)后,本省(区、市)是否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如有,请提供文件。
  (二)市、县、乡在执行《关于规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过程中,是否自行制定了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如有,请具体说明。
  (三)出栏肥猪能否及时运出,本省(区、市)肥猪压栏量,点对点调运措施落实情况。
  (四)本省(区、市)面向养殖户开展预警信息服务情况,以及针对增强生产信心方面的专题宣传引导情况。
  (五)针对个别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影响种猪、商品仔猪、生猪及产品合法调运的情况,本省(区、市)有无明确的解决及预防措施。
  (六)报送期内本省(区、市)保护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新举措和典型做法。
  其中,(一)、(二)两项若在首次报送后情况无变化,后续报送过程中直接注明“无变化”即可。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相关材料采用半月报形式,每月1日和16日为报送日。相关材料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纸质稿传真至我部畜牧兽医局监测信息处,同时发送电子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报送。各省(区、市)报送情况经汇总后,拟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工作动态的形式进行通报。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监测信息处 张金鹏电    话:010-59193203
  传    真:010-59191438
  电子邮箱:jcfx@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山东:生猪价格持续回落探底(4月15日-4月21日)2024/4/25 0:15:29
2024年4月24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9走势情况2024/4/25 0:09:58
4月24日:生猪出栏均价稳定2024/4/24 23:24:53
国家统计局:2024年4月中旬生猪价格环比下跌1.3%2024/4/24 23:24:09
2024年4月24日全国生猪价格行情综述2024/4/24 23:23:13
2024年4月24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2409走势情况2024/4/24 22:09:5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