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农产品网上交易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在2019年3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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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产品网上交易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网上交易的主体(买方、卖方、平台运营商)、交易的农产品、交易服务过程、纠纷处理和交易信用评价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的网上交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2950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NY/T 1655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NY/T 1778 新鲜水果包装标识通则
NY/T 1939 热带水果包装、标识通则
SB/T 10158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SB/T 10659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1 术语和定义
1.1
农产品(Agricultural Products)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标准所指农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2
网上交易(online transaction)
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1.3
网上交易主体(Online transaction subject)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分为:
a)买方:利用网络购买农产品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
b)卖方:利用网络出售农产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方,包括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农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c)平台运营商: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并进行平台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包括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农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 网上交易主体
2.1 买方
2.1.1 身份注册与认证
买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应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注册并接受平台运营商的合法管理。
2.1.2 权利义务
买方应遵循以下权利和义务:
a)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和平台运营商承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买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c)买方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d)买方因购买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买方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f)买方享有对商品和相关服务以及保护买方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g)买方应保证其用户评价信息的真实性。
h) 买方在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或提供的身份资料应真实、合法和准确。
2.1.3 承担责任
买方不得造谣或宣传未经证实的信息。
2.2 卖方
2.2.1 身份认证
4.2.1.1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a)应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注册并接受平台运营商的合法管理。
b)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企业负责人,生产类或食品经营类资质证照等信息。
c)证件有效期与交易过程存续期一致。
4.2.1.2 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应遵循以下要求:
a)应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注册,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等信息。
b)可用证件有:身份证、护照、驾照、军官证、户籍证明(原件)。
c)香港、澳门的注册用户需提供内地通行证。
d)台湾的注册用户需提供台胞证,同时必须有大陆的担保人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
e)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件的注册用户,必须有国内的担保人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
f)已通过认证的用户不允许修改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g)证件有效期应不低于3个月。
h)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2.2.2 权利义务
4.2.2.1 农产品网上发布
卖方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农产品网上发布:
a)发布产品包括常见食用农产品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见附录A)。
b)卖方应客观公正地描述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农产品的名称、照片、产地、重量、规格、包装、保存条件、质量安全认证等基本特征。
c)卖方应根据销售的产品种类和实际情况,主动公布营业执照、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质量认证证书等证明。
d)应公布卖方联系方式、配送方式、产品价格、运费、支付方式等相关说明。
e)卖方不应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损害买方合法权益,如刷单等。卖方进行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f)卖方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公布相关农产品信息及处理措施。
g)卖方宜根据买方的实际情况对选购农产品进行合理的指导和建议。
h) 积极配合平台运营商实地考察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并公布其真实性。
i)质检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销售者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文件可作为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网上公布。
j)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进出口主管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行网上公布。
4.2.2.2 农产品检验
卖方应对农产品进行检验:
a)卖方应负责所售农产品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售农产品进行抽样,自行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检测结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b)卖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c)农产品检测项目及结果处理等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4.2.2.3 农产品贮藏
4.2.2.3.1 贮藏方式
卖方应对农产品选择合理的贮藏方式:
a)卖方应根据农产品特性选择贮藏方式,如常规储存、沟藏或堆藏、窖藏、通风库储存、冷藏储存、气调贮藏等。
b)卖方应根据农产品特性设定贮藏条件,如温度、湿度、避光等。
4.2.2.3.2 贮藏管理
卖方应对农产品进行贮藏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同类别的农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
b)产品之间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存储区存放。
c)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
d)对农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合理记录,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产品质量、存储条件、最大贮藏寿命或出库到期时间、出入库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
e)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剔除变质农产品。
f)在农产品出入库时,负责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入库,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2.2.4 农产品信息记录
卖方应对农产品进行详细全面的信息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索取进货产品的相关检疫、检测证明和单据,符合要求验收。
b)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货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分拣后入库,并做好信息记录。
c)宜提供可识别的农产品信息追溯码,包括包装日期、农户地块编号、产品名称及品种编号、产品等级及包装编号、唯一标志号等信息。
d)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2)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
(3)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4)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6)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
e)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2.3 承担责任
4.2.3.1 卖方发现其提供的农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买方,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卖方应当承担运输费用。
4.2.3.2 卖方应严格按照订单或合同提供农产品并保证其质量安全,应积极为买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2.3.3 卖方销售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商业惯例向买方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2.3 平台运营商
2.3.1 资质要求
4.3.1.1 平台运营商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信部ICP备案、网安备案等,获得网络平台经营需要依法取得的资质。
4.3.1.2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4.3.1.3 平台运营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2.3.2 设立条件
4.3.2.1 平台运营商应具备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4.3.2.2 平台运营商应具备能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4.3.2.3 平台运营商应配备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2.3.3 权利义务
4.3.3.1 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平台运营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如交易系统安全制度、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信息监管和举报制度、交易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4.3.3.2 监管交易双方
平台运营商应监管交易双方:
a)平台运营商应在不侵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对双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备份注册资料。
b)对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的,平台运营商应及时对该用户进行禁封,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c)平台运营商应审核和监控交易双方发布的商品信息和用户评价信息,对有害或违法信息应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4.3.3.3 自我监督
平台运营商自我监督包括:
a)平台运营商应对员工开展岗前、岗中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b)平台运营商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主动接受新闻媒体、消费者、经营者、政府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及时了解和回应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c)平台运营商应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成效、规划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3.4 承担责任
平台运营商应承担以下责任:
a)平台运营商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平台运营商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平台运营商在平台上开展产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d)平台运营商应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e)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f)平台运营商应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3 交易的农产品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要求:
a)农产品应新鲜、完好、无病害病斑,具备该产品品种应有的特征。
b)农产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规定。
c)农产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有关规定。
d)农产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有关规定。
e)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有关规定。
f)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中的相关规定。
3.2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5.2.1 包装应满足农产品的保鲜和完好要求,包装容器的尺寸、强度、重量和容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2 农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及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要求。
5.2.3 农产品标识宜符合GB 7718、GB/T 191、GB/T 32950、NY/T 1655、NY/T 1778、NY/T 1939、SB/T 10158、SB/T 10659等标准的规定。
4 交易服务过程
6.1 交易达成
4.0.1 支付方式
可采用以下支付方式:
a)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支付方式,如网上支付、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
b)网上支付服务应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支付机构提供。
c)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对支付过程中涉及的用户银行账户信息,应有明确的防泄漏措施。
d)网络平台应提示账号安全、资金安全等问题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
e)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在线、短信等多渠道方式对用户的支付行为进行确认。
f)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支付问题应急处置机制。
g)网上支付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4.0.2 运输承接者配送服务
6.1.2.1 配送要求
网上交易的农产品配送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a)自然灾害等外界不可抗力。
b)始发地和目的地的距离。
c)运抵目的地所需要的空运、陆运或海运时间。
d)农产品价值。
e)农产品易腐程度。
f)农产品交叉污染。
g)运输农产品数量。
h)农产品的温度、湿度等贮运条件要求。
i)运输服务质量。
6.1.2.2 配送管理
配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卖方应按客户订单要求并依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拣选、发货。
b)卖方应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c)农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对农产品安全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
d)运输承接者应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运输条件等信息。
6.2 交易取消
交易取消应建立在交易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当核查用户交易中出现的操作错误投诉,在保障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买方卖方取消交易。
6.3 交易记录
交易双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凭据,网络平台运营商应保存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4 售后服务
6.4.1 退换货及赔偿
退换货及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a)买方应当场验货并签收。
b)对于鲜活易腐、不宜退换货的农产品,已签收则不应退换货。
c)不属于鲜活易腐农产品的,由交易双方协商退换货。
d)生鲜农产品如出现破损或腐坏,买方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反馈,交易双方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逾期提出的,卖方有权不予退换货。
e) 因客户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变质的商品,无法办理退换货。
f)对于违反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运营商应依照公开的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6.4.2 投诉
6.4.2.1 投诉管理原则
投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建立健全在线投诉机制,明确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划分,并及时配合处理及传达相关反馈意见。
b)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c)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6.4.2.2 投诉流程
应建立以下投诉流程:
a)发起投诉,买卖任何一方因为交易争议可向平台发起投诉,投诉方按照平台相应的投诉页面要求提交投诉信息。
b)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自主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纠纷解决。
c)协商未成,申请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介入处理。
d)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接受申请,投诉双方举证。根据不同的投诉类型,投诉双方分别举证。如投诉方投诉“货物与约定不符”,则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投诉诉求、买卖合同、双方沟通记录、收货凭证、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证明(照片、截屏、第三方检测证明等),被投诉方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则包括抗辩意见、货物与约定一致的证明(发货证明、货物检测证明等)。
e)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工作人员证据核实。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工作人员对投诉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f)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责任判定,投诉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如买卖双方仍无法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应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6.4.3 满意度调查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公布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买方对交易过程中卖方服务、农产品品质和配送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5 纠纷处理
5.1 基本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当发生纠纷时,平台运营商应积极协调交易双方,协助取证和纠纷事项处理。
5.2 保证金
7.2.1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可根据平台运营的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7.2.2 保证金应用于交易纠纷处理中对交易双方与平台运营商损失的赔偿。
7.2.3 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7.2.4 保证金的所有权归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非法挪用、转移保证金。
5.3 责任判定
5.3.1 责任划分
7.3.1.1 卖方责任
a)商品与约定不符的。
b)卖方拒绝按照网络订单的价格交易的。
c)卖方拒绝给予买方曾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对商品价格的个别优惠或折扣的。
d)卖方自行承诺或与买方约定特定运送方式,特定运送物流、快递公司等,但实际未遵从相关承诺或约定的。
e)除特殊情形外,买方付款后,卖方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
f)卖方承诺给予买方赠品或发票等交易商品之外的物品,但实际拒绝给予的。
g)卖方自行承诺退换货、包维修等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
h)卖方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运费,但实际未履行的;或七天退货包邮商品,卖方拒绝承担发货运费的。
i)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1.2 买方责任
a)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死亡情形的。
c)买方恶意退换货的。
d)买方恶意给商品差评并以此勒索卖方的。
5.3.2 双方存在意见分歧
7.3.2.1 主诉方提供真实的和完整的证据,如订单信息、聊天记录、图片等,由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明,就金额分配、信息变更等情况作出研判。
7.3.2.2 若仍无法解决分歧,可将商品予以封存处理,并提交具有鉴定资质的检测部门鉴定。主诉方可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5.4 赔偿
7.4.1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7.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7.4.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7.4.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 交易信用评价管理
6.1 交易双方信用评价管理
8.1.1 平台运营商应建立对买卖双方交易过程、配套服务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8.1.2 平台运营商应建立交易双方互评体系,允许对交易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过程、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
8.1.3 平台运营商应对交易评价及交易统计信息予以记录。
8.1.4 平台运营商应制定信用信息维护机制,并定期更新信用信息。
6.2 运输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8.2.1 平台运营商或卖方应建立对运输承接者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8.2.2 卖方或运输承接者应对所有物流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保证物流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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