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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拆除竟遭遇零补偿,难道真的无计可施吗?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3/14 9:50:16 关注:736 评论: 我要投稿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设施农用地上是可以建设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的。实践中,存在很多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的情形,但对于设施农用地是否可以建设养殖场,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养殖场甚至被暴力拆除后直接遭遇零补偿,这难道真的合理吗?本文,来看在明律师孟登高代理的一起案件,窥一斑而见全豹。

  案情简介:养殖场说拆就拆?

  福建省宁德市某县的马女士于2010年在村里依法成立了鹏润养殖专业合作社(化名),用于生猪的养殖经营。在成立养殖场之前,马女士曾向村长、镇政府咨询了开设养殖场应当办理的手续,并且依照要求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用地申请,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都依法获得了批准。随后,马女士为扩大经营范围与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马女士的养猪场始终本着优质、诚信的经营理念,生意也是越做越红火。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6月2日,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小组作出《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要求鹏润养殖专业合作社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没过两天,马女士又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马女士依法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是没有任何答复。2018年8月9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马女士的养殖场全部拆除,10亩多的栏舍,50个产床等生产设施顷刻之间毁于一旦,马女士的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律师代理:强拆行为违法没商量

  2018年9月10日,马女士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孟登高律师代理其维权。孟律师分析整个案情后,结合已掌握的案件证据,判定马女士的养殖场并不在所谓禁养区的范围内,拆除养殖场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违法的。孟登高律师遂指导委托人针对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拆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县政府复议决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程序违法被依法撤销,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也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虽然案件至此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对于马女士而言,其无法再像往常一样经营鹏润养殖专业合作社。此次强拆不仅导致经营资金链断裂,马女士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经营。目前,孟登高律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即镇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养殖场绝不是待宰的羔羊

  依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像马女士经营的鹏润养殖专业合作社这种规模化养殖占用设施农用地的情形,其用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并且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照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设施农用地上的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等用地也是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如果要对这类土地、养殖场等进行征收,依法不仅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还要依法补偿被征收人畜禽舍、生产设施及停产停业的损失,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鹏润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前依法获得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选址意见,并且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镇政府直接根据县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就对马女士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为没有履行立案、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等义务,严重侵犯了马女士的知情权、异议权。所以,本案对《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得到了县政府的肯定,县政府依法撤销了上述拆除通知书。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明律师认为涉案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违法建筑,政府违法强拆后理应给予合理的行政赔偿。无论是违法建筑的拆除,还是对合法建筑的征收,行政机关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养殖场所涉的诸多问题的确有历史遗留原因客观存在,“一刀切”“一风吹”式的运动式拆除无疑是与中央有关精神背道而驰的,更涉嫌对公民产权的直接侵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这一重要论述成立的前提则是公权力机关的依法行政。

文章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丽文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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