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6/21 21:21:51 关注:852 评论: 我要投稿

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农牧便函〔2019〕606号


  自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发布以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活动,非洲猪瘟经生猪屠宰环节传播风险有所降低。但从目前调度的情况看,部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公告要求,存在抽样不规范、检测不严格、阳性结果不报告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非洲猪瘟总体防控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农业农村部就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有关要求补充函告如下。
  一、规范样品采集行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对每一头待宰生猪都要采集其血液样品;若选择在生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前进行采样的,也必须对每一头拟进厂(场)生猪进行采血,做到抽样全覆盖。若同批猪中有病死猪,应优先采集病死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病料开展实验室检测。
  二、严格按照规定检测。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生猪批次(车次)或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所使用的检测试剂盒的技术指标科学确定。规范制备混血样品,确保待检血液样品充分混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均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并按说明书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如实记录。鉴于目前非洲猪瘟抗原试纸条的敏感性较低,抗原试纸条只能用于病死猪快速初步检测,不得用于屠宰环节混血样品的诊断检测。
  三、科学判定检测结果。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阴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阴性;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阳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可疑阳性,应立即按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隔离和环境消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规定规范处置。
  四、妥善处理剩余样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剩余血液或组织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除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或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动物感染试验。
  五、强化日常监督监管。各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求驻场官方兽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本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各项要求。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3)2024/4/25 8:02:03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3)2024/4/25 6:02:03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3)2024/4/25 4:02:03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2)2024/4/23 23:01:18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2)2024/4/23 21:01:18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2)2024/4/23 19:01:1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