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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违规宣传处罚条款汇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6/25 11:50:50 关注:766 评论: 我要投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发布虚假广告和明知广告虚假仍涉及、制作、代理、发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四)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十五)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十六)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二)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三)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六)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六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以下情况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二)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时,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且未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三)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第六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以下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三)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下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二)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三)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四)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五)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七)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八)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包括成语,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九)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八、《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以下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如下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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