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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李莉代表“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7/18 22:01:15 关注:992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67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9〕37号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偷盗猫狗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按照国务院食安委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先后破获浙江嘉兴施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安徽合肥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河北邯郸周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重庆忠县“4.25”案等多起利用氰化物和琥珀胆碱毒杀狗、制售毒狗肉案件,打掉一批专门借助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管制药品毒杀狗后贩运、冷藏、销售的“盗、收、冻、销”一体化犯罪团伙,有效阻断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向餐桌的非法渠道,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力度加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直将肉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点品种,针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肉及肉制品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先后多次部署重点治理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防“问题肉及肉制品”流向餐桌。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包含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及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全面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督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肉类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违法屠宰行为排查整治、打击私屠滥宰、重点地区进口冻品整治等专项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查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采购、加工、销售“问题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肉制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班等活动,主动宣传肉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消费者健康饮食、科学饮食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食用来源不明肉类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采购和食用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 

  三、关于加强犬猫检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犬猫产地检疫、运输环节监督检查。2011年,农业部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对犬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2013年,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目前,全国犬、猫产地检疫检验相关工作正在依法有序开展。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完善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出证程序,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不断规范犬猫的检疫工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0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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