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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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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

国卫食品函〔201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标准委、认监委,中国消费者协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由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3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四)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五)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以维护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原则,立足我国国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和贸易协调发展。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和秘书处办公室。
  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农业农村部副主任委员负责审核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标准工作的衔接。
  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委员会的日常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负责。
  第六条  技术总师原则上由食品安全领域两院院士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把关。
  第七条  秘书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食品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秘书长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把关,为主任会议提供保障。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协调下,落实本单位副主任委员工作部署。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食品评估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为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日常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第八条  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0名(单位委员除外)。专业委员会包括:
  (一)  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二)  微生物专业委员会;
  (三)  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
  (四)  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
  (五)  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
  (六)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专业委员会;
  (七)  食品产品专业委员会;
  (八)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专业委员会;
  (九)  食品相关产品专业委员会;
  (十)  标签专业委员会;
  (十一)  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
  (十二)  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十三)  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十四)  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专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的设立和职责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设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由行政管理、标准、法律、传媒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国际权威专家(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国际组织)组成,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  审定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三)  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四)  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技术总师会议由技术总师主持,有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
  技术总师会议的职责是:
  (一)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总体技术审查,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意见;(二)  审查待审标准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四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合法性审查工作组成员参加。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  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三)  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四)  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会议;(五)  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查本专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二)  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审查涉及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三)  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四)  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记录委员会决定事项、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及标准审查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受主任委员委托,主任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章委员管理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二)  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三)  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四)  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从事检测工作;(五)  勤奋敬业,参加委员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六)  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七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二)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要求;(三)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动态和最新进展,具有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工作经验;(四)按时主持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  提出所在专业委员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建议;(三)  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及秘书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五)  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六)  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七)  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予公示。
  (一)  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二)  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因机构或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三)  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四)  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五)  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的;(六)  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如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和经费;(七)  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四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秘书处办公室初审;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
  (五)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六)秘书长会议审查;
  (七)根据需要,秘书长会议可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审时,对标准草案及各相关文档的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
  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专业委员会审查。
  秘书处办公室在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委员会意见,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不含单位委员)参会为有效。
  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时,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统计出席人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确定若干名委员为每项标准的主审委员。
  专业委员会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审查结论,且需要对待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作出审查结论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采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由参加会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审查结论作为会议审查结论。单位委员所提意见应当与本单位意见一致,单位委员不参加投票。
  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技术总师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技术总师会议,技术总师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公告报批稿,提交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必要时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对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出审议结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邀请专家顾问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经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后,报请技术总师技术把关。必要时召开技术总师会议和秘书长会议审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附则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委员会会议;
  (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三)  秘书处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  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  与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有关规定制发、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药残留专业委员会、兽药残留专业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参照本章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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