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动态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答复李小莉代表“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8/1 19:46:58 关注:1151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9]181号

 李小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再次明确“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规范流转合同管理,制定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18年底,绝大多数省份制定了统一合同文本,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供各地使用。
  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为进一步规范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今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对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正确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准入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审慎稳妥,不能盲目推进。
  三、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国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不断健全,到2018年底,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500多个,基本覆盖涉农县(市、区),全国还设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3万多个,村级调解小组55.7万个,纠纷调处率达到90%,使得绝大多数承包土地纠纷能够在村组得到妥善解决。
  四、关于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补贴政策支持粮食规模生产。2014年印发的《意见》要求,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在支持对象中,特别提到“粮食类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应占有一定比重。”
  五、关于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我国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14年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特别是2018年以来,会同自然资源部,结合“大棚房”整治,及时查处一批耕地流转“非农化”案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关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安排。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系统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工作部署和推进举措有力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18年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力量。下一步,我部将着力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意见、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地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3176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9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奋进,在希望的田野上——甘肃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侧记2024/1/2 18:07:31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3/12/20 19:04:28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3/12/20 17:04:28
广东发布31条措施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 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2023/8/30 10:58:40
中央财政持续发力农村综合性改革2023/5/10 8:53:45
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5/4 19:03:4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