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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关于“过敏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汇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8/19 13:12:29 关注:925 评论: 我要投稿

食物过敏原不但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生命。到目前为止,对于食品的过敏唯一办法就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中所有过敏原成分都进行清除标示,使易敏者避开含有致敏分成的食物。以下是中食安信对于日本食品过敏原标示相关内容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27种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根据日本《食品标识法》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共为27种,其中要求强制标识的有7中,其他20种为推荐标识。

过敏原物质信息

强制性标示(7种)

小麦、荞麦、鸡蛋、乳、花生、蟹、虾

推荐性标识(20种)

鲍鱼、乌贼、鲑鱼卵、橘子、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蘑、桃子、山药、苹果、明胶、香蕉、腰果、芝麻

二、标识方法:

①原料:

根据《原料标识方法》,按照使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标识。如直接作为原料则注明名称,如为二次原料,应在原料名称后添加括号并标注特定原料的名称。

例:奶油(含小麦、奶、鸡蛋)。

如果原料中已有的特定原料名称,可免除重复标识。

例:小麦、奶油(含奶、鸡蛋)、食盐

②添加剂:

如添加剂中含有特定原料则应在名称后添加括号,标识为“(由……制成)”。

注:“加工助剂及残留添加剂”可免除标识。但如含有过敏原物质,且特定原料的蛋白质在1g产品中含量高于几微克时,应进行标识。

③可能混入的情况:

与含有特定原料的产品使用同一生产线或容器时,可能混入过敏原物质。若非经过非常严格的清洁且极不可能混入,应进行如下的提醒。

例:本产品的生产线亦用于生产使用过某种物质的产品。禁止使用“(可能含有),或者(如果混入的话)”等可能性标识。

三、示例:

  • 个别标示的情况

原材料名:马铃薯、胡萝卜、火腿(含有鸡蛋和猪肉)、蛋黄酱、蛋白质水解物(包含牛肉、鲑鱼、鲭鱼、明胶)、调味料(氨基酸等)

 


  • 总括形式标示的情况

原材料名:马铃薯、胡萝卜、火腿、蛋黄酱、蛋白质水解物、调味料(氨基酸等)

(原材料一部分中包含鸡蛋、猪肉、牛肉、鲑鱼、鲭鱼、明胶)

 


  • 禁止可能性标示的情况

不能标示“也许含有”、“可能含有”等类似的可能性标示。对强制性标识原料混入时:

——肯定有混入时,必须进行标注。

——有可能混入时,不能标注为“有可能混入”,需要标注“引起注意”。

例如:“本产品的生产工厂同时生产含有OO产品的生产”;

“本产品采用加工OO的设备进行生产”。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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