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如何判断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5/26 14:11:07 关注:441 评论: 我要投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民再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再审申请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因与被申请人尹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7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民申23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欧尚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尹前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尚超市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涉案食品脂肪标示数值与实测数值不符,已积极下架召回整改,依据相关国标以及食品科学、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的专业文件来看,涉案产品不宜认定为标签标识违法。其次,二审判决书认为欧尚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属于法官对相关事实与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欧尚超市作为一家综合性全国大型连锁超市,自身有着严格的采购及管理流程,每次在采购产品时,均要查验供应商的各类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证明等;要求供应商将相关资质录入欧尚超市的电子系统;全国门店均有统一且相应的收货查验制度。在收货时,同样会审查供应商相应批次食品的合格证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甚至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产品检测进行抽查;进销存系统中也会每次记录收货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到期日、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以及在销售的过程中也会在其自身责任、能力相适应范围内对食品保质期、包装破损、有无污染等进行检验。当欧尚超市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后,及时下架产品,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审查义务。(二)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欧尚超市不构成欺诈,并未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不是标签制作者,根据《食品安全法》中标签“谁标注,谁负责”的原则,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也对欧尚超市免于处罚也能证明欧尚超市对涉案食品脂肪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的情况根本不知情。而且尹前林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尹前林在明知案涉商品脂肪标示数值与实测数值不符的情况下,还反复大量购买该商品,其目的和动机只是为了谋取利益,并非因欧尚超市误导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三)尹前林是典型的恶意诉讼。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字6721号民事判决,尹前林再次就案涉合同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欧尚超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尹前林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尹前林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尚超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7780.5元;2.欧尚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9日、19日、23日尹前林在欧尚超市购买了生产商(分装)天津艾格瑞福德干果有限公司生产的欧尚“迪士尼”扁桃仁200克装共计65罐,单价39.9元,共计金额2593.5元。案涉产品标注有:产品标准号:GB/T22165,购买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月9日;商品条码694467910729;每100克含有<能量2150千焦、蛋白质24克、脂肪32克、碳水化合物32.6克、钠332毫克>等内容。经检测,案涉商品的脂肪每百克51.9克。另查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尹前林的举报对欧尚超市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欧尚超市销售的“扁桃仁(200克/罐)”营养标签有虚假内容(脂肪含量),欧尚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欧尚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记录了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欧尚超市免于处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购物发票、实物照片、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的回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尹前林与欧尚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尹前林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欧尚超市提供的商品质量与标注不符是否应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据此,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经营者就予以免责。本案涉案商品为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食品领域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众所周知,人体脂肪摄入过多会造成肥胖、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中,欧尚超市销售的食品中的脂肪含量标示值超过国家强制规定中允许的误差范围,这种误差虽然不一定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但其虚假标示脂肪含量,也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尹前林有权依据前述法律之规定,主张三倍赔付。一审法院对欧尚超市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欧尚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尹前林三倍赔偿款778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尚超市负担。
  欧尚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诉讼费由尹前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欧尚超市并未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欧尚超市免于处罚,证明欧尚超市对标签中脂肪标示数值不符的事实并不明知;2.尹前林并未因为案涉产品的标示而陷入错误认识,尹前林在购买当日就怀疑案涉产品脂肪数值不符并送检。因此,尹前林根本不会陷入错误认识,更不会因脂肪标注不符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尹前林始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案涉产品。
  被上诉人尹前林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欧尚超市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告知虚假脂肪含量的情形,欧尚超市的销售行为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欧尚超市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政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一审中欧尚超市提交的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欧尚超市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中,欧尚超市提供了天津艾格瑞福德干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炒货成品检验报告》及《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报告》、《购销合同》,拟证明欧尚超市履行了收货查验义务。尹前林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欧尚超市的证明目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4条及国务院503号令,欧尚超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含案涉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测。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上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均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尹前林与欧尚超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欧尚超市是否已尽到审慎查验义务,是否存在欺诈。欧尚超市主张其在进货时已查验供货商天津艾格瑞福德干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等,已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和欺诈。对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规定,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案涉商品标示的脂肪含量均为32克/100克,经检测,案涉商品的脂肪每百克51.9克,误差值已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允许误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中,欧尚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慎查验的义务。从欧尚超市所举证据看,《炒货成品检验报告》及《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均未涉及到案涉商品上标注的营养成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已经尽到审慎查验义务。至于欧尚超市主张营养成分表不属于供货者必须需要提供的合格文件,销售者也不负有必须查验的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故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检测报告均属销售者应当查验的范畴,故欧尚超市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欧尚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欧尚超市负担。
  本院经再审审理,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欧尚超市是否已尽到必要审慎查验义务及是否构成欺诈。首先,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或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履行审查义务,但该审查义务应当是以形式审查为主,而非实质审查。本案中,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认定欧尚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系列义务,记录了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了相关凭证,且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欧尚超市免于处罚。二审中,欧尚超市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相应收货查验之义务。据此,本院认为,欧尚超市本案中提交的若干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作为一家综合性全国大型连锁超市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已经尽到了其作为一家食品经营者或食品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审慎查验义务。其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欧尚超市并不是案涉食品标签的制作者,其并不必然知晓案涉食品扁桃仁外包装标签中的脂肪含量与实测值不一致,以及超过误差允许范围情况,而且欧尚超市在收到该食品安全举报之后就积极采取了下架该案涉食品的措施。本案食品扁桃仁外包装标签中的脂肪含量与实测值不一致的瑕疵,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及影响该食品安全。由此可见,欧尚超市本身并不具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同时,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以证明欧尚超市的经营手段等还存在其他的欺诈行为。何况,经查明,尹前林系在明知案涉食品脂肪标示数值与实测数值不相符情况下,仍有意识反复大量购买该食品扁桃仁。可见,尹前林在本案中的购买行为并非因为欧尚超市的误导而购买。因此,欧尚超市本案中行为也不构成欺诈行为。
  综上,欧尚超市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一、二审判决欧尚超市支付尹前林三倍赔偿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7769号民事判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尹前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尹前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谯 斌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昌会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台湾地区发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质及毒素卫生标准2024/3/28 18:37:35
台湾地区发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质及毒素卫生标准2024/3/28 16:37:35
韩国拟上调销售危害食品的罚款金额2024/3/28 15:03:48
日本发布2024财年进口食品监视计划2024/3/28 15:03:14
以色列修订《保护公共卫生法(食品)》2024/3/28 15:00:36
日本发布2024财年进口食品监视计划2024/3/28 13:03:1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