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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为视角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8/15 19:35:32 关注:290 评论: 我要投稿

  摘要:在动物保护立法问题上,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学派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未能达成共识。本文从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关系入手,在客观分析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争论的基础上,提议应转变立法观念,形成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动物基本权利、强调人有动物保护义务的法治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循序渐进进行相关法律变革。本文对于正确认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争,积极探索双方都能接受的契合点,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具有参考意义。
  近日来,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据流行病学分析,导致此次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源于野生动物,为此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再次高涨。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亦日趋完善。而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且进展缓慢,对动物福利及权利方面的立法更为欠缺。尽管不少专家、学者为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做了很多努力,但立法进程仍很艰辛。比如,2009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开始重点关注动物福利的立法及相关问题。但这些立法建议一经提出,各方面质疑不断,其中动物权利拥护者认为立法更应该维护动物的权利而不仅是福利。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争从未中断,许多专家、学者都在据理力争,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致使动物保护立法举步维艰。因此,正确认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争,积极探索双方都能接受的契合点,对推动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动物保护立法的争论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概念最初由美国人休斯于 1976 年提出。该理论多强调人类应该改进动物利用中那些不利于动物康乐的激进、极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动物尽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而“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一词最先是汤姆·睿根在1983年出版的《动物权利状况》一书中明确提出。其观点主要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
  两者表现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形成以下两大学派。
  动物福利学派认为:在目前我国“主、客二分法”的法律结构和由该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之下,只有人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能享有法权,而动物由于不具有现代法律架构和秩序所认可的意思表示,只能被动地接受人类提供的“好处”,即福利。这种被动性,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因此,立法不能赋予动物法律权利。
  而动物权利学派则认为:动物也可以跟人一样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享有法律权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于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人或者人成立的机构,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动物虽然不能像人一样用语言表达诉求,但可以通过监护、代理制度的设置,由它的主人或者代理人,代表它们做出某些行为。同时,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等都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所以应该赋予动物法律权利。
  客观看待两者之争
  第一,要严格区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动物保护立法讨论的应该是动物的法律权利,而大多时候大家争论的动物权利都是指道德权利。“动物权利”一词首先出现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因此对其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更为合适。而很多学者将动物的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提倡赋予动物法律权利,并未考虑和理解权利的法学意义,所以引起很多争论。在笔者看来,环境伦理学中的道德权利与法学中的法律权利内涵不同、所指各异,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相提并论。一是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权利是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不断提升,产生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权利多由国家立法产生。二是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道德权利多是通过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的道德自省实现的,是一种自发行为,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权利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是一种“硬约束”。三是两者对应的义务内容不同。道德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因人们认知水平、风俗习惯等不同而各不相同,衡量标准模糊不定;而法律权利义务是明文确定下来的,不会因人而异。因此,在谈论动物保护立法的时候,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用不同的词来指不同的事,否则不但对推动动物保护立法不会有建设性结果,反而会产生更多的分歧和争论。
  第二,两者的争论并非难以调和。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学派之间虽然存在很大分歧,但联系也十分紧密。二者的联系足以使其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一是两者都主张保护动物,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动物福利观主张把动物的痛苦减少至最低,而动物权利观反对任何形式的动物利用,两者都体现了保护动物的思想,只不过动物权利给予了更多、更深层次的动物关怀。二是两者都主张人类有保护动物的义务,这如今已成为公众普遍接受的事实。动物福利派主张人类对动物有间接保护义务,动物权利派主张人类对动物有直接保护义务,比如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不能肆意妄为地虐待动物等。三是两者在学术主张上有一定的继承性和互补性。尽管两种思潮所出现的时代背景不同,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各异,但总的趋势是两者在发展中互相补充与修正,最后从“冰火不容”到“慢慢靠拢、相互交融”。因此,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学派不应该用对立甚至敌视的态度,来指引动物保护立法的方向,而应该从两者的内在联系入手,努力寻求两者都能在其中合理定位的谱系,这样或许可以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达成共识。相反,过分的、极端的争论只会贻误立法进程,阻碍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其实是两个时期、两个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两者学派的争论只是暂时的,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终究是会实现的。从动物保护的广义概念来看,两者学派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难免存在分歧,因为就目前状况来看,让人类完全不利用动物是不可能的。但是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是在不断扩大的,今天人们为保护动物福利而努力,明天就可能会为维护动物权利而斗争。而且从长远看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替代品的逐步出现,利用动物的行为会逐渐减少,维护动物权利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此看来,动物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阶段就是动物权利逐步实现的初级阶段。所以,人们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把保障动物福利作为近期目标,把实现动物权利作为长期目标,不能因为现在某些方面的分歧,就避重就轻,放弃对动物福利或权利的立法保护。
  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启示
  第一,应该转变立法观念,摒弃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二者择一的立法思想,形成保障动物福利、维护动物基本权利、强调人对动物责任和义务的动物保护法治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相关法律机制变革。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转换视角来看待动物福利、动物权利的论题。从动物福利角度来看,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通过立法,把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现道德义务的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人们普遍遵守,从而实现对动物福利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从动物权利的角度来看,可以把“动物是否拥有权利”的论题转换为“人类对动物是否有责任或义务”的论题,这样“动物权利法治”就转化成“把保护动物基本权利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的论题了。这样一来,就把两者争论的议题全部归结到“人对动物的保护义务”这一层面上来了,问题就变得简单并能被更多人接受。毕竟只有把保障动物福利或权利的问题归结到人的行为这一层面上来,动物保护法律规则的设计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可以把动物保护立法的限度适当扩大,将“动物的基本权利”囊括其中,形成以保障动物福利为主、保护动物基本权利为辅的动物保护立法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相关法律的变革。必须指出的是,要维护的“动物基本权利”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说要确定“动物的人权”,也不是说要赋予动物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像选举权、诉讼权、肖像权等是动物根本无法行使的权利。如此,既保护了动物,又缓和了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间的激烈争论,同时也顺应了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
  第二,在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关动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保护基本法。例如,先从急需保护且与人关系密切的动物(比如伴侣动物等)入手,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适当增加一些保护这些动物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等针对性较强的条款,并通过这些条款的实施,让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等公众已经普遍具备了动物福利或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之后,再在新理念的指导下,循序渐进地完成动物保护基本法的制定。在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要贯穿保障动物福利与维护动物基本权利兼顾的思想,将伴侣动物、经济动物以及其他动物统统纳入到动物保护范围,使动物保护的内容细致化、完整化、可操作化。将动物保护基本法无法涵盖的内容授权有关机关另行制定,做到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灵活化。总之,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任何盲目的冒进和急功近利都只能适得其反。
文章作者:张术霞等 中国动物检疫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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